长春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格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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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座落位置:

东西湖区.五环路8号

占地面积:

10703.5平方米

四至:

东邻:

兆丰花园西邻:

五环大道

南邻:

107国道北靠:

田园大道

总建筑面积:

44977.795M2,住宅建筑面积约41105.085M2,商业3698.84M2

地下室面积约:

5422.46平方米

总户数:

共420户

车位数量:

176个,其中地面车位52个(商业11个)、地下车位124个

绿化面积:

3836M2

物业类型:

商住楼

第二条上述指标最终以武汉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指标如有调整变化,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变。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

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配电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五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六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不包含保养期内的维护)。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包含建筑及装修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业主资料等的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提出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XX业主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可采取诉诸法律或者其它催缴催收措施。

第十五条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法规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叁年,2009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8日,最终以本物业入住之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业主集体入住时间为准)起计算。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内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若本合同到期,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第三方签订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则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由业主委员会和乙方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对乙方指派的项目物业负责人进行全面考核。

在房屋正式销售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规约》,在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让购房人对业主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同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审核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依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返修,甲方未能及时返修的,可由乙方代为维修,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工程等遗留问题:

遗留问题由甲方敦促应承担方负责处理,未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处理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甲方依据建设部(91)年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向乙方交接房屋,并参照甲方《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标准协助乙方顺利完成业主入住手续。

其中包括:

1)保证水、电、燃气“三通”,即拧开室内水龙头有自来水,打开电闸可供电(市电未通前,若本物业使用临时电,其差价部分由甲方承担,若本物业变压器不能联动,造成变压器空载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电视、电话、燃气管线到户;

二次供水水质经防疫部门检疫合格。

2)本物业内排水管道能正常使用,排水畅通无阻;

保证有通畅的消防环形通道。

3)完善本物业内的园林绿化工程。

4)按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对停车场设置出入口,划好车位线,安装好限速器、安全防撞栏、通道指标牌等设施,并协助办理停车场使用许可证。

5)配备本物业各栋各楼层及室外垃圾箱(桶),并在本物业隐蔽处设置垃圾中转站。

6)按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等消防设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7)按市邮政部门要求,统一安装信报箱,并达到通邮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暂定于2009年9月28日为入住时间,由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在向业主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须执行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物业原有规划设计及乙方提供的本物业整体标识设计配备方案,对本物业各类设施、设备、房号、楼层号、栋号、消防疏散图、本物业总平面图、宣传栏、公告、公约栏、会所、娱乐等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及首层电梯厅内外的各类标识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审定后进行制作和安装。

第三十条在本物业内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住户对讲系统、楼宇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技防设施,应统一设置在一个值班室,以利于本物业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业主没有按时足额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甲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乙方可以依法追缴。

第三十三条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与长城物业品牌有关的物业管理资讯、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

第三十四条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称职的本物业管理处经理予以调换。

第三十五条依据本合同规定,在本物业入住前向乙方提供与行业配套已做好装修并适应本物业档次的地上(或半地上)管理用房,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有无偿使用权(客户服务中心用房的位置应设在首层方便业主办事,其装修标准要与本物业的档次和格调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八条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设立本物业项目组,配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便于与甲方沟通联系。

第四十条从本物业开始认购日前十天,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若干名相关物业管理人员不定期进入本物业销售现场,了解本物业详细情况,协助销售期间的物业管理咨询工作;

同时,派出4名秩序维护人员和1名清洁人员到本物业售楼处,为本物业销售期间售楼处提供保安形象展示、保安工作和清洁工作,服务期间绝对服从甲方安排。

第四十一条乙方须于本物业入住前30天内组建完成物业管理处,按照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配备全部项目所需物资及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通过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来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实施。

第四十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制度,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用,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

第四十七条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其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前期物资装备费及前期介入费(包括前期介入人员工资)计十万元整,该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待小区入住前30天,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到乙方账户,余款五万元待小区入住完成后一次付清。

第四十九条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其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条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第五十一条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权依照国家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合同和《XX业主规约》的规定对违反国家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合同和《XX业主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负责制定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之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对不服从监督者,及时报告甲方。

第五十四条在本物业入住后,对进入本物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第五十六条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支帐目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甲方未售出的空置住宅物业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在合同委托期内第一年按70%向乙方交纳,第二年始按100%向乙方交纳(其中甲方10套以内空置住房可免交空置物业管理费)。

甲方未售出的空置商业物业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在合同委托期内第一年按10%向乙方交纳,第二年始按50%向乙方交纳,第三年按100%交纳。

第五十八条依法协助业主及房产管理部门成立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或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项目配置的办公用具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在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时,做好设备设施、档案资料、用房等的交接及善后工作。

第六十条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十二条本物业正式入住即按照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在本物业正式入住一年内达到武汉市示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甲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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