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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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文档格式.docx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

  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

  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

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

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5.1.1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5.1.2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

  5.1.3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

  5.1.4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5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

  5.2.1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

  5.2.2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

  5.2.3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5.3.1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5.3.2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5.3.3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5.3.4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3.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3.6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3.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3.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5.3.9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5.3.11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5.3.12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3.13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5.3.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3.1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5.3.16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5.3.17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5.3.18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5.3.19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5.4.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

  5.4.2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5.4.3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5.4.4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4.5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4.6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5.4.7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5.4.8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5.4.9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5.4.10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5.4.11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5.4.12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4.13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5.4.1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5.4.15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5.4.1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5.4.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5.4.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5.4.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5.4.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5.4.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5.4.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5.4.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5.4.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

  5.4.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5.4.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5.4.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5.4.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

  5.4.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5.4.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5.4.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5.4.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5.4.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5.4.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5.4.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4.40、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5.4.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5.4.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

  5.4.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5.4.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5.4.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5.4.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5.4.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5.4.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4.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4.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5.4.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4.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

  5.4.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5.4.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5.4.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5.4.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5.4.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5.4.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4.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5.4.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5.4.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5.4.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5.4.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5.4.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5.4.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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