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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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

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

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

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

7、居住区道路;

8、居住区绿地;

9、名词解释。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

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张强、易峥、王磊、何江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宜居城市的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居住需求,创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质量,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居住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居住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居住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会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2.1居住用地分类

2.1.1居住用地采用中类和小类二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3个中类,12个小类。

居住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居住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2.1.2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规划性质、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表2.1.2居住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一类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立式或联排式住宅建设用地

R12

一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独立占地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区管理、体育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等设施的用地。

R13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4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层、中高层或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二类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独立占地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区管理、体育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等设施的用地。

续表

R23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4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居住建筑的用地。

R32

三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体育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等设施的用地。

R33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4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2.2居住用地标准

2.2.1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m2/人。

2.2.2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

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2.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重庆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3.1.1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交通可达性、相邻用地的功能、周边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特色等布局居住用地。

3.1.2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相结合,与邻近住宅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联系,以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3.1.3居住用地应具有适宜居住的自然环境条件和适于建设的地形,要布局在常年风上的风向、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3.1.4居住用地要避免选址在各种自然灾害区,如地震断裂带、岩溶地段、沙土液化区、活动性冲沟、采空区、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淹没区、内涝低洼地区等;

应避开雷区,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四山控制地区、危险品仓库区等的城市蓝线、紫线、黄线、绿线保护范围。

3.1.5居住用地不应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非建设用地和组团隔离带。

3.1.6在集中工业区中不宜布置居住区。

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3.2.1居住用地拓展要与城镇结构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优化目标相适应,有利于引导城镇人口的合理分布,有利于疏解旧城区人口。

3.2.2新拓展地区是居住用地的重点建设地区,居住用地向新区拓展时,要结合城镇的拓展时序和不同城镇组团的功能安排,引导人口集聚;

要高起点、高水平地进行居住环境建设、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2.3居住用地拓展要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重点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用地,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交通基础设施,要限制发展独立式住宅用地。

3.3旧城区的居住用地

3.3.1旧城区是居住用地的重点改善区域,要降低居住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环境建设,提高居住质量,保护传统风貌,保留传统特色。

3.3.2旧城区要对居住用地和住房进行分类指导建设:

保留质量较好、标准较高、环境较好、配套完善的单位住房以及新建和改建居住区;

对建成较早,质量稍差,配套相对欠缺的住房,进行房屋翻新修缮,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房予以保留和修复;

对房屋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极差,服务设施严重短缺的居住区进行更新改造。

3.4居住用地与其它用地的兼容

3.4.1居住用地的兼容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居住用地内兼容其它非住宅建筑类型,另一类是以居住用地为主混合其它用地性质。

3.4.2居住用地内布局其它非住宅建筑和混合其它非居住功能时,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和不干扰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不同类型的建筑或用地性质之间,其功能存在某种关联性。

互不干扰性原则以不允许兼容建筑或用地类型表示。

居住用地内布局其它非住宅建筑和混合其它非居住功能时,要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确保居住区环境满足下列有关噪声和大气环境的要求:

1白天噪声允许值宜≤45dB,夜间噪声允许值宜≤40dB。

靠近噪声污染源的居住区应通过设置隔音墙、人工筑坡、植物种植、水景造型、建筑屏障等进行防噪。

2居住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宜达到二级。

3.4.3居住用地兼容性应明确兼容建筑的类型(相关性较好的零售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和无干扰的楼宇工业等建筑)和混合其它用地的类型和比例。

3.5居住区内部规划布局

3.5.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节能减排、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3.5.1应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3.5.2应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5.3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3.6居住区内部空间与环境设计

3.6.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6.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6.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3.6.4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3.6.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6.6居住区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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