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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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事项审批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3、 建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台账,对购置、处置的固定资产做到及时登记、核算、核销和调账工作,并实施国有资产条形码资产标签管理。
4、 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进行及时处理,做到账卡、账实、账账相符。
二'
资产配置
(一) 资产配置要厉行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合理配备。
充分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杜绝积压浪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资产配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1、 根据本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各办各线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党政办审核汇总,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财政办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对资产购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形成年度资产购置预算。
不得办理无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3、 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的报销票据必须经资产管理员签字,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卡片,否则财政办不予受理。
资产管理员应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管理员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
专项资产管理
(一)形成的土地资产:
对已办理征用手续,尚未出让的土地资产,必须逐项逐宗进行清查盘点登记入册,提供购置时间、坐落地点、四址、面积、金额、规划用途等资料,做好土地资产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二) 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资产: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不论其以国有、集体、企业等形式存在,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形成的对外投资:
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对外投资,其财务统一归集镇国有资产核算中心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依法纳税。
其投资合同(章程)、投资决策、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董事会决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监管。
四'
资产使用
(一)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方式。
(二)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台账必须登记登记到使用人,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使用人领用固定资产时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
(四) 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和调换。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五)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须报主管领导同意和市国资局审批。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不准变更或续签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取租金。
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招租方案,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出租资产租金底价的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局审批,通过招标平台实行公开招投标。
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可与原承租人签定临时协议,租金按不低于原合同价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新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资产性质的不同等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产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及市国资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六)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收益均属国家所有,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清收,取得的收益全额纳入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资产处置
(一)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
1、 处置范围:
闲置资产;
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
废弃、淘汰的资产;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及其他情形的资产。
2、 处置方式:
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3、 处置程序: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理、财务调账。
(二)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处置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 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XX市产权交易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处置。
属调剂、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属实物资产报废的(房屋、车辆除外),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核销文件后,将报废资产相对集中存放,由市财政部门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四)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更后,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帐目,保证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六'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一)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 本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4、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损失的;
3、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4、 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七'
资产监督检查及法律制度
(一) 镇纪委、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办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2、 是否有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3、 国有资产管理中是否出现违规事件,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 是否建立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卡片、台帐,帐实是否相符;
5、 其它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以及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