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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作任务

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行安全和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须配套建设服务设施,设置无障碍标志。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三、工作措施

(-)严格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居住小区、汽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 依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规定,对市区已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统计。

对未建无障碍设施和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规范的工程,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有步骤地负责实施,改造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 加强城市客运站和旅游景区等区域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切实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四) 全市新建社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对已建小区要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区生活。

(五) 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把好设计和竣工验收关。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无障碍设施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之-,对不按规范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住建、规划等部门应会同残联把好竣工验收关,对未按规范设计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要求限期达标。

(六) 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并对城市无障碍设计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

要切实带头抓好本系统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七) 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

无障碍设施养护责任人要负责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养护,城管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工作,特别要加强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保持盲道完好和畅通。

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养护,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 加强社会宣传。

新闻媒介要广泛深入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加强市民对无障碍设施的认识,把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

成立昌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马红军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杰恩斯汗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马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哈布力别克副市长

推开西 市政协副主席

成员:

邓向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艳明 市规划局局长

李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群 市财政局局长

杜广平 市教育局局长

祁德礼 市民政局局长

马婷 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刘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邹国忠 市旅游局局长

韩玺民 市残联理事长

向彦萍 市老龄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韩玺民同志兼任。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负责做好各类建筑物无障碍的统筹、组织和督促实施工作,对新建建筑物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在工程验收时市残联参与并确认。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行为进行处理,督促办公建筑、住宅小区、公园广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和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

对新建城市道路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督促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

新建公共厕所时,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o

(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在对城区道路改扩建时,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技术要求,在改扩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街等人行道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在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

在新建和改建公交车站时,设置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在承建和改建停车场时,对出入口进行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

在城市主干道路口红绿灯处,装置运行音响语音提示信号设施。

(四) 市残联、老龄办:

负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及使用提出意见,并参与工程验收把关,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无障碍需求,督促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院所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

组织开展无障碍建设宣传工作,提高市民无障碍意识和社会各界参与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积极性。

(五) 市旅游局:

负责在全市各星级酒店宾馆、A级景区景点、星级度假村实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六) 市残联:

负责在窗口服务行业推广《中国手语》(每年培训5人)b

(七) 市民政局、老龄办:

负责督促为老年人、儿童福利院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

(八) 市教育局:

负责推进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

(九) 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负责推进体育建筑、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宣传无障碍建设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积极性。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停车的行为进行整治、处罚。

昌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残疾人等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行的安全和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旅游、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残联、老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协调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地下检查井、拉线、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等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坡道。

(四)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颜色、形式和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区域或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台。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或提示性标志。

(七)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总说明书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对不按照《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纳入设计、建设的,所申报的方案和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o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提交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九条住建、房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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