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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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挪用公款 24

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26

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6

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 27

二、财政部分 27

(一)财政 27

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27

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8

27.未及时批复预算 29

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9

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30

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31

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32

32.虚列财政支出 33

33.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34

34.虚增预算收入 34

(二)税务 35

35.越权批准减免税 35

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36

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36

38.混淆入库级次 37

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38

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39

4l.改变税种入库 39

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40

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40

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41

(三)国库 42

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 42

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 43

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43

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 44

三、金融保险部分 44

(一)金融 44

49.帐外经营 44

50.高息揽储 45

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45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 46

53.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46

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 47

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47

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48

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48

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 49

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50

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51

(三)证券 51

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 51

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 52

63.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 52

(四)外汇管理 53

64.逃汇 53

65.套汇 54

66.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 55

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 55

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 56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56

69.多(少)列概算” 56

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57

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58

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8

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59

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60

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61

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61

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62

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63

五、企业部分 63

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63

80.少(多)转成本 63

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64

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 65

83.少(多)计提折旧 65

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66

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 66

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67

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 68

88.未(少;

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68

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8

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 69

91.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9

92.未(少、多)计提长期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70

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 71

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71

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72

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72

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73

99.虚报注册资本 73

100.虚假出资 75

101.抽逃出资 75

六、行政事业部分 77

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 77

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78

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78

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79

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 80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81

108.预算内转预算外 81

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82

110.乱摊派 83

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84

112.应列未列支出 84

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 85

1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86

115.违规担保 87

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88

118.违规使用发票 89

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题 90

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91

121.库存现金额过大 92

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 92

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 93

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94

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95

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95

127.财务报告不真实 96

128.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97

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98

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98

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99

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100

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100

134.无预算采购 100

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01

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102

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102

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 103

139.虚列支出 104

1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 104

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105

142.无证收费 105

14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105

1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106

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 106

146.乱发奖金、补贴、实物 107

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108

148.固定资产未入账 109

七、农业部分 109

l49.虚报冒领 109

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110

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111

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11

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111

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112

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112

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113

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13

158.超收耕地造地费 114

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114

八、外资部分 115

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15

161.挤占挪用资金 116

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117

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117

164.虚列投资支出 118

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 118

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119

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

) 120

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 121

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 121

九、社会保障部分 122

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 122

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123

17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124

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125

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合 126

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127

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128

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128

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129

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129

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130

 

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

2、漏交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并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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