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二类调查技术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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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1、表2。

表1 林地分类系统表

序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有林地

乔木林

纯林

混交林

经济林

竹林

2

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它灌木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5

苗圃地

6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7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退耕(牧)地

8

辅助生产林地

附表2 非林地分类系统表

农用地

耕地(含轮休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

建制镇用地

农林居民点用地

工矿用地

特殊用地(军事、宗教、监狱、陵园)

交迥用地、风景旅游点用地

水域(内陆水域)

河流

湖泊

水库

池塘

未利用地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滩涂

其它未利用地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有林地:

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经济林和竹林。

(1)乔木林地: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4行以上而且行距W4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①纯林:

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

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 经济林: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郁闭度0.2以上或株数达到经济林亩植株数标准以上(树冠较大树种,如核桃、板栗、枣树,每亩15株以上;

其它树冠较小的经济林每亩30株以上)以生产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目的的片林或林带。

(3) 竹林:

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 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郁闭度在0.1D.19之间的林地。

3、 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4行以上且行距W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乔木生长线以上;

400mm等雨量线以下;

灌木经济林地。

(2) 其它灌木林:

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外邮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

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3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营造方式

■lOOnun年降水量以上地区

400mm年降水量以下地区

乔木

灌木

封山育林

5-10

4-6

8-15

5-8

飞播造林

5-7

7-10

人工直播

4-8

3-6

4-10

造林植苗、分殖

2-6

2-5

3-8

注:

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5、 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 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

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

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到成林限年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 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 宜林荒山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3) 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4) 退耕(牧)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退耕还林的坡耕地、风沙地、草牧场。

8、 辅助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 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建设用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1、 农地:

包括耕地、草地和其它农地。

耕地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农林间作、农药间作地和这些土地中的渠、田间路和田埋。

2、 建设用地:

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特殊用地(军事、宗教、监狱、陵园等)、交通用地、风景旅游点用地。

3、 水域:

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 未利用地:

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滩涂及其它未利用地(包括不达宜林地标准的荒山荒地等)。

第四条森林(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 生态公益林(地)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1) 国家公益林(地):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林策发

[2001]88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2) 地方公益林(地):

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二)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五条林种

一、 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

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4

表4 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林种

亚林种

一、生态公益林(地)

(-)防护林

11水源涵养林

12水土保持林

13防风固沙林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15护岸林

16护路林

17其它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21国防林

22实验林

23母树林

24环境保护林

25风景林

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27自然保护区林

二、商品林(地)

(三)用材林

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32速生丰产用材林

33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41薪炭林

(五)经济林

51果树林

52食用原料林

53林化工业原料林

54药用林

55其它经济林

(一)防护林:

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

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1)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我省的汾河、桑干河、滤沱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2)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3)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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