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建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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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XX省其他城市相比,芜湖市鸠江区、合肥市包河区等城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数量为2-3个,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10人左右,XX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审查调查力量现状与XX省其他城市主城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现状大致处于同一水平。
2018年,XX区纪委监委共收到信访举报125件次,同比上升71.2%,其中:
检举控告111件次,占信访总量的89.5%,同比上升117.6%;
共受理反映问题线索198件次,增长108.4%;
共立案64件,已结案53件;
运用留置措施7件7人,移送司法机关3件3人。
案件线索受理数、立案数、移送审查起诉数等均比2017年实现了较大的增长。
运用“四种形态”共计103人次,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48.5%、35.9%、10.7%、4.9%,比例结构日趋科学。
(二)取得的效果
严格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审查调查政治效果突出。
XX区纪委监委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
为指引,坚定“四个自信"
,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章》《宪法》《监察法》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严格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同步推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
在执纪办案中重点审查调查“七个有之”,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四风"
问题的新变种、新形式,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问责。
2018年,XX区纪委监委立案中:
乡科级干部10件,同比上升233%,给予党纪处分50人,政务处分10人,监察留置7人。
严守监督执纪和监察调查程序规则,审查调查纪法效果强化。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办案能力有提升。
XX区纪委监委始终重视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委机关领导定期召开支部学习(扩大)会议,全员参与学习新法律、新规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严守纪法规范。
二是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案件质量有保证。
XX区纪委监委定期召开审查调查工作调度会议讨论案件办理情况及进度,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核把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在移送前及时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会商意见,保障案件质量。
2018年,XX区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均为有罪判决,无一改判。
三是注重制度规范建设,监督制约机制有保障。
2018年,XX区纪委监委制定《区纪委监委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雨纪发[2018132号)等规范性文件,定期召开审查部门工作会议研讨审查调查具体工作程序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不断加强对审查调查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关注群众身边和重点领域问题,审查调查社会效果显著。
XX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紧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注重综合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警示教育等措施,审查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党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厚植。
2018年,XX区纪委监委查处了行政执法司法、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征迁安置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领域问题线索91件,及时对查实的问题和人员做出问责处理,立案20人,处分20人,其中党纪处分18人,政务处分6人,在区域内社会反响强烈。
二'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初核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审查调查准备工作不足
1.信息查询不到位
在信息化、大数据迅猛发展的今天,智能化、信息化查询是今后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纵观2018年XX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案件初核阶段,审查调查人员对涉案信息查询仍以传统的书面协查为主,弊端明显。
一是信息查询效率低。
传统的书面协查本身就是低效率的信息查询方式,尤其是对金融资产查询、通讯信息查询而言,其反馈的时效、内容都满足不了当前审查调查工作需要。
二是信息获取的质量不高。
实践中,因银行、房产、社保、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反馈的信息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健全,可能陷入信息再查询的困境,影响审查调查工作进度。
2.线索分析不到位
初核阶段,线索分析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第一,思想意识尚未完全转变。
目前的审查调查工作应该是一种融合原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办案与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一种新的工作类型,单纯的执纪办案思维、职务犯罪侦查思维都无法应对当前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也无法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案件分析把控能力不足。
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常会出现“顾此失彼、边办边看”的情况,尤其是在违纪、违法的区分和研判上,缺少对案件整体的把控能力。
第三,初核信息资源未能做到有效整合。
土地房产登记信息、通话记录、资金流水等信息资源在审查调查人员手中往往处于零散状态,随用随找,未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影响案件本身的研判。
第四,案件纪法定性不准确。
在一体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情况下,初核事实涉及到纪法初步定性问题,因审查调查人员尚未完全达到思想转变和纪法知识融会贯通的程度,存在纪法定性不准的情况。
如,XX区纪委监委在办理王某某涉嫌受贿案时,审查调查人员对其在单位报销汽油费发票等行为是涉嫌贪污犯罪还是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把控不准,影响案件审查调查进度。
3.风险评估不到位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前沿,接触的涉案人员较多,部分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面临的风险状况也比较严峻。
风险评估不到位,表现在:
一是对案件本身质量的风险评估,主要表现在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把握不准、取证标准和取证要求理解不深等方面;
二是对涉案人员人身安全风险的评估,主要表现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及证人人身危险、患病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变化、谈话环境等评判准备不足,谈话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二)组织保障不充分,审查调查力度强度不够
1.办案力量短缺
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数量不足。
目前,XX区纪委监委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的部门2个,办案人员共计7人,其中2人于2018年全年被市纪委抽调办案近200天。
按照2018年XX区纪委监委立案数,人均办案近10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根据办理留置案件有关规定,留置案件需配备调查组、外查组、安全员等岗位人员,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无法满足办理留置案件的需要,只能依靠抽调外单位人员解决。
二是抽调人员能力参差不齐。
基层审查调查力量短缺多通过抽调区直其他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解决,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业务培训,在保密意识、业务能力、职权职责等方面存在欠缺。
2.陪护力量分散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少专业化的陪护队伍,陪护力量过于分散。
表现在:
其一,陪护人员分布过于分散,每次启动留置案件均要重新从其他抽调解决,不便于统一管理;
其二,陪护人员流动性大,部分留置人员因工作、身体、家庭等方面因素,在短期内频繁要求换人,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其三,陪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很多陪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没有陪护经验,无法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导致陪护工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其四,陪护人员管理不科学、缺乏权威性。
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乏一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陪护人员的规范,致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管理陪护人员的过程中出现无章可循、缺乏权威的情况。
3.信息化建设薄弱
在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违纪案件以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均出现出新特点、新变种、新形式,查证难度和深度在不断加大,信息化、大数据化、智能化的智慧办案应为今后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发展方向。
考虑到一些客观因素,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XX区纪委监委信息化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
一是缺少统一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系统。
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在探索信息化查询平台建设,公安等部门已经建立成熟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分析系统,事实也已证明信息化查询能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是缺少畅通的信息查询通道。
审查调查工作涉案信息涉及到公安、国土、房产、银行、通讯、证券、保险、社保、征迁、交通、档案、组织人事等部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同这些单位的查询通道尚未规范建立起来。
三是缺少信息化、智能化的办案设备。
手机及电脑取证设备、数据恢复设备、心理测试仪、追踪定位设备等设备是信息化、智能化办案的基础,这些设备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出现短缺。
4.安全保障不够
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因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
第一,安全保障意识不够。
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没有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保障意识。
第二,安全预案准备不足。
涉及到谈话、询问、讯问、搜查、扣押、留置等直接接触涉案人员的调查措施之前缺少科学合理的安全预案,评估和审批程序不健全。
第三,谈话场所安全保障设备不合要求。
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缺少金属探测仪、安检门、消防器材、应急药箱及医疗器械等基础设备。
第四,调查取证过程缺少安全保障。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缺少警务辅助力量保障,无法应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突发紧急情况。
(三)业务能力不精通,审查调查工作水平不高
一是系统专业培训少。
纪检监察机关内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务知识短板,转隶人员对监督执纪业务操作技能掌控不够,工作中对违纪案件的本质把握的不够精准,原纪委人员在法律专业知识运用上存在短板,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不是很到位。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压力大、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很难抽出整块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系统专业的学习,而办案实践中的“帮教带"
又无法形成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面较窄,没有做到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二是调查措施不够丰富。
《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15项调查手段基本满足了审查调查工作需要。
但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询问、讯问、扣押等常规调查手段运用较多,对搜查、勘验鉴定、技术协查等措施运用较少,存在不敢用、不想用、不愿用的情况。
三是审查调查能力不高。
审查调查能力是一项综合性办案技能,是执纪能力和执法能力的高度融合,涉及到信息收集、谈话讯问、笔录制作、书证调取、案件把控、纪法分析、风险应对、报告撰写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具备党规党纪、法律法规、金融财务、市场营销、语言文字、逻辑博弈、刑事侦查、心理学等多种专业知识。
受制于学习培训、知识阅历、经验积累等方面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