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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孟勤国

20100601

摘要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是构建侵权责任内容和侵权责任体系的重要支柱,确定合法有效的归责原则,从法律形式角度完善侵权责任法内容与体系,建立科学的归责原则体系,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归责依据,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贯穿侵权责任法,并对侵权责任具体适用起到规范与指导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如何作为侵权责任法中一项基本的独立的归责原则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结构体制无论采用几元结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都是其中争论的焦点。

本文试图从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开始对其进行界定辨析,对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进行分析与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式,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精神,分析论证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归责适用中的地位与作用,总结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践中的科学使用理论,进而有效保障公民切身利益,构建科学有效地侵权责任归责体系。

关键词公平归责原则适用研究

I

RESEARCHOFFAIRLIABILITYPRINCIPLEAPPLICABLE

ABSTRACT

TortLiabilityAct,astheprinciplesoftortlawpracticebasicprinciplesoftortliabilityistobuildthecontentandthemainpillarsoftortliabilitysystemtodeterminethereasonableresponsibilityprinciple,theprincipleofaunifiedsystemofliability,fromtheperspectiveofimprovingtheformoftortlawMethodcontentandsystem,intortlawhasanimportantmeaningandeffect.LiabilityasaciviltortbasedontheprincipleoftortlawthroughtheTortLiabilityActLiabilityandtortliabilityplayedaspecificapplicationofstandardsandguidance.Howtheprincipleofequitableliabilitytortlawasafundamentalprincipleoftheindependenceoftheattributionhasbeendisputedintheacademic,TortLiabilityPrinciplesofResponsibilitystructureandsystemstructureregardlessofafewdollars,afairprincipleofresponsibilitywhichhasbeenthefocusofdebate.ThisarticletriestoequitableprinciplesofresponsibilityanddevelopmentbegantodefineitsAnalysis,itsElements,thescopeforanalysisandresearch,usingcomparativeanalysisandcasestudiesandotherresearchmethods,combinedwithChinaTortLawandthelegislativeintentthebasicspiritoffairargumentintheResponsibilityprincipleofliabilityapplicabletothepositionandrole,summeduptheprincipleoffairandresponsiblepracticeinChinaTortLawinthescientificuseoftheory,andthuseffectivelyprotectthevitalinterestsofcitizens,buildscientificandeffectivetortimputationsystem.

KEYWORDS:

Equitableness,ImputationPrinciple,Applicable,Research

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前言

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工业现代化高速发展及复合型社会发展模式给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带来了巨大冲击与影响,高风险社会的各种隐患也随之而来。

在风险化及工业化社会以某种特殊指对性社会价值形式调节矛盾,均衡利益,抚慰民心意义重大。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救济民事损害主要形式之一,现实意义及理论意义都不可忽视。

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研究

第一章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废之争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法发挥统率指导性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判断依据与行为准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与核心,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适用、责任主体、责任的担负与损害赔偿等条件要素。

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能使侵权责任法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

社会结构随着社会现代化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

特定的社会系统更需要向社会各个结构层次渗透,并不断地扩展及壮大其功能,通过建立完善可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弥补社会保障需要和社会需求。

⑴基于现实需求,侵权归责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完全不能够涵盖所有侵权责任类型,解决所有侵权责任纠纷。

因此制定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必然成为社会需求发展趋势。

在适用传统过错归责原则基础上,各个国家针对复合型风险社会所引发的各种损害风险,通过制定一系列特别法律及相关规定,例如特别举证责任方式、建立判例及特别法等各种法律形式弥补单一过错责任原则使用缺陷,以填补救济无辜受害人的需求。

在我国,如何构建合理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也存在诸多争论,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一元论,代表学者王卫国认为:

中国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只应该设置过错责任原则一个归责原则。

(2)

第二种是二元论,代表学者米健认为:

根据历史特征,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元结构制应该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根本。

而所谓的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只是一个责任赔偿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具有独立性还有待商讨。

⑶学者张新宝、王家福等持相同观点。

第三种是三元论,观点内部存在一些不同。

学者刘淑珍、郭明瑞等认为过错、无过

⑴壬利明:

“一方面,侵权法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控制社会、维持秩序的统治工具,而且成为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自觉主动地运用侵权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制止侵权行为的工具,同时也是预防损害、合理承担或分担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有效措施。

另一方面,适应充分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侵权法的补偿损害的功能口趋突出。

(2)王卫国:

“无论三原则还是两原则并立,都有可能出现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原则,都可能意味着排斥其他的原则。

唯一的对策就是让其中一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充当一般归责原则,以概括主义的形式居于民事责任体系之首,而将其他原则作为特别条款,以列举主义的形式置于民事责任体系之中。

"

⑶米健: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错及公平责任原则三元结构制应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根本;

学者王利明也认同;

⑴学者杨立新则认为过错、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结构制应为侵权责任归贵原则的根本,各自调整着不同的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及过错推定为基本归责依据来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民事归责原则;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侵权责任法另一个主要归则原则,我国学者多认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依照法律特别规定,以加害人行为或与其相关联人或物与受害人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而承担责任,不考虑加害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只在法定抗辩事由规定外能予免责的归责原则;

对于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着是否归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体系,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的学术争议。

1.1公平责任原则的由来

由自然法开始,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以衡平方式解决一般性或刚性规则难以处理的个别案例,⑵至17世纪后古典自然法对利益均衡,损害偿付观点的提出。

⑶都对公平责任原则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

但公平责任原则成为独立归责原则却是近代民法的产物。

虽然不同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公平标准,但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等原则的产生与改善发展,却也反映了社会的生产力的进步后,人们日益提高并不断调整修正的社会认知水平及公平理念,已经变得更加的合理化。

现代意义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学者一般认为是由判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损害赔偿案例延伸而来,在《普鲁士普通法》第41至第44条中,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担部分损失作出了肯定,但在古代法律中,即使是承担部分损失,刑责也非常之重,常以鞭打或加倍赔偿为责任形式。

19世纪后,出于理性化及人性化考虑,加上过错责任意识的兴起,许多国家开始认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具有意识或行为欠缺性,不能过于苛责其责任,进而提出基于其特殊身份不对损害进行赔偿。

对此种特殊主体造成损害,无论是古代的全部赔偿理论或是19世纪后的全部不赔偿理论均过于绝对片面化,难以对受害人交代,于是公平责任原则产生并适用。

⑴王利明:

“我国民事侵权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组成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严格责任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2)[美]E•博登海默:

这种衡平就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⑶王利明:

“人系弱者,必须营造社会生活,故必须要互助。

此乃人性上普遍应尽之义务,惟在此义务中,有强行的,完全的,有任意的,不完全的。

3

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研究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条款第一次出现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

该法第406条进行了相关规定。

⑴但由于《苏俄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一般过错责任;

笫404条规定无过错责任;

第405条规定监护人关联责任。

这样的法条结构太过笼统,体系显得有些混乱,也容易混淆操作标准。

尽管前苏联在民法典中作了如是规定,但从未发挥实际效用。

因此1964年《苏俄民法典》抛弃了这些规定。

1959年的《匈牙利民法典》第339条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性对某些特殊事由免除行为人责任,自由裁量度较大。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450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值得考虑的特殊因素适当减少赔偿额度。

法官需要以损害引起的社会影响、损害方法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来决定赔偿额度。

瑞士民法典第706条对个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进行了规定。

⑵现行《德国民法典》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予以公平性质酌量赔偿。

但规定对行为意识或精神状态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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