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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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卫生局聘任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市卫生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卫生局组织遴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专家。
专家库专家聘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公示考核程序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申请考核。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参加考核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申请考核。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首次考核及复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三)计量认证相关证书及批准的计量认证能力附表;
(四)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评价、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服务能力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材料;
(七)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九条市卫生局应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通知其补齐材料。
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成立考核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应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考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卫生局。
首次考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复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应当将以下信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一)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需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考核。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需要对增加项目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组织对经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工作开展日常考核。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考核过程中不得收取被考核机构费用,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每年应当申请专项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考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1、要求用水笔正楷或打印一式三份认真填写。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考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申请公共
场所技术
服务项目
考核内容
(一)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三)公共场所日常检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检测□
(五)公共场所涉及生活饮用水检测□
所附资料清单
(七)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八)市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理由:
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公章)(签章)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
专业工作年限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用途
数量
溯源方式
状态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项目清单
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限制范围
附件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场所、工作条件。
(三)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与机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应具备附录2中的检验能力的80%以上,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可以分包给经过考核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分包项目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20%,分包的样品数量也不得样品总数量的20%,具备能力的项目不可以分包。
二、人员条件
(一)应有与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有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专业技术人员指公共卫生、环境工程、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的人员。
(四)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有经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小于5人,至少包括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0%。
。
(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
(一)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应当具有申请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并有唯一性标识明确其状态;
自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当自行编制校验规程,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五)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档案齐全,其内容至少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及其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四、其他条件
(一)应建立用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样品的完整性。
(二)应建立样品的唯一性标识系统。
(三)检验方法应当采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