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重点复习材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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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10

五、本章总结 11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 12

一、作价方法 12

二、计价货币 12

三、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金额 12

四、贸易术语的选用 12

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12

一、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12

二、佣金和折扣 12

第三篇货物的交付 13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13

一、“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13

二、交货时间 13

三、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13

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13

五、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3

第八章运输方式 13

一、海洋运输 13

五、集装箱运输 14

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 14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14

二、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15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5

五、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6

第四篇货款的结算 16

第十章票据 16

一、汇票 16

第十一章汇付和托收 17

一、汇付 17

二、托收 18

第十二章信用证 18

一、二、信用证的定义、当事人 18

三、四、信用证主要内容、收付的一般程序 18

五、六、信用证的性质作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8

七、八、信用证特点、种类 18

第十四章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19

一、选择结算方式应该考虑的因素 19

二、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9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19

第十五章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例 19

一、二、三、汇付条款、托收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 19

第五篇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19

第十六章货物的检验 19

一、买方的检验权 19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0

第十七章索赔 20

一、违约责任 20

二、索赔与理赔 20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20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20

一、二、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通知和证明 20

第十九章仲裁 21

一、二、仲裁的形式和机构、仲裁协议 21

第六篇出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 21

第二十章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21

一、二、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一般程序 21

第二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22

班级国贸1093姓名学号

绪论

1.国际货物卖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

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①国内法。

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各国法律采取的原则主要有两种: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②国际贸易惯例。

特性:

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国际惯例:

FOBShanghaiINCOTERMS2010

Tobegovernedby“INCOTERMS2010”

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③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1980年主持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2.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两点保留意见:

①我国只承认该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即我国只适用于,双方都必须是缔约国。

②我国认为,订立、变更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里,可以认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有:

买方的国家,卖方的国家,签订合约的国家(如在98贸易洽谈会上签订)。

4.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这三种法律的优先程度:

国际条约>

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

5.国际条约的例外: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生命保留的条款以外,优先于国内法。

第一篇合同的标的

标的:

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一、商品的名称

1.商品的名称,或称“品名”。

2.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①内容明确、具体。

(要防止歧义,如多音字。

例子:

HX种柑橘。

是种类的种,还是种植的种)

②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商品名称协调及编码制度》(HS);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③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

选择有利于降低运费的名称。

④实事求是,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品名条款。

二、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1.商品的质量:

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

2.合同中品质条件的重要性:

①合同规定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②卖方对交货品质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3.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品质交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英国法律中:

①违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是根本性违约,如卖方交货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

受损害的一方除了要求赔偿以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②违反担保(违反随附条件)(breachofwarranty),非根本性违约。

(2)根据《公约》,买方可根据卖方违约程度不同,有3种处理方法:

要求①损害赔偿;

②采取其他有关补救措施,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对所交货物进行修补(修理),减价;

③宣告合同无效等。

4.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managementsystem,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s,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系列标准》

《ISO9000系列标准》--有关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的系列标准;

《ISO14000系列标准》--有关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1.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有: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2.实物样品的表示方法中的“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

(样品要足以代表将来交货时整批货物品质)

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必须做到:

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样品编号→寄发/送交客户→确认成交→签订书面合同

卖方须做到:

①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代表性样品);

②留存“复样”(duplicatesample;

留样)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

来样成交。

卖方须注意:

①充分考虑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②来样是否涉及侵犯第三方权利(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工业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③应争取采用“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即“回样”(returnsample)成交;

卖方为了要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处理方法: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3)凭样品成交:

“封样”(sealedsample);

对货样难以做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beaboutequalto/besimilartothesample);

(4)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

3.“凭文字说明买卖”法

(1)凭规格买卖,规定成分、含量、纯度、容量、大小、长短、粗细等,如布类。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所做的分类,如茶叶。

注意:

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

标准化质量指标。

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

①良好平均品质(FAQ)。

指农副产品某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如农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

②上好可销品质(FMQ)。

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5)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

如泸州老窖,苏绣,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东北大米等。

(6)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

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商品。

4.看货成交:

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salebyactualquality)。

交易方式:

拍卖、寄售、展卖业务。

适用货物:

珠宝首饰、字画、特定的工艺制品等。

四、卖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1.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

2.质量机动幅度:

在合同中订明卖方交货质量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伸缩/可以机动。

3.质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

公认的差异(误差),即允许卖方交货质量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1.合同中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①合同规定的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量的依据;

②卖方对交货数量负有义务,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承担法律责任;

一、数量的计算

1.重量的计算方法(前三种重点掌握,后两种了解即可)

(1)按毛重(grossweight)——毛重=净重+皮重

①以毛作净(grossfornet):

以毛重作为计算数量和价格的基础;

适用于低值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2)按净重(netweight)——净重=毛重-皮重(tare)

①《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②皮重的计算方法(P29):

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weight)——羊毛、生丝、棉花等。

①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回潮率=水份/干量

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58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实际回潮率为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

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公量=58(1+0.11)/(1+0.1224)=58x1.11/1.1224=64.38/1.1224=57.359(57.36)kg.

(4)理论重量:

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

如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和净净重——法定重量=商品重量+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的重量

①某些国家在征收从量税时采用法定重量。

②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的重量为净净重,主要在海关征税时使用。

2.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英制、美制、公制(米制)、国际单位制。

3.我国采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4.不同度量衡制,同一计量单位代表的数量是不同的。

如:

吨(ton):

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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