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鹤岗市市城投公司担保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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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内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单位重大额度对外担保分级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投公司担保应遵循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原则,着重支持政府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为融资方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城投公司的担保对象主要包括:
1.与城投公司存在产权隶属关系的子公司;
2.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单位;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担保的主体单位。
第五条 担保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按期还本付息;
2.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较强的反担保能力。
第三章 担保与反担保
第六条 为了规避风险,城投公司提供担保时,需要落实反
担保措施。
具体反担保措施有:
1.有效资产抵押(土地、房产等);
2.企业股权质押;
3.实力企业的信用保证;
4.法律规定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七条 对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单户企业担保总额不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
2.抵押物价值不低于担保额的2倍,而且必须是政府可控制的抵押或质押资产。
第八条 城投公司确定担保后,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第四章 担保的实施
第九条 城投公司担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
企业向城投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由城投公司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验资报告、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企业近期征信报告和反担保抵押资产等)予以审核,并出具意见。
2.登记。
城投公司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登记。
3.批准。
城投公司对符合担保要求的企业,上报市国资局审核。
市国资局审核后报请市长办公会审定,市政府组织召开市长办公会。
会议需对担保的可行性,担保的额度、期限,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定,并出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城投公司依据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进行担保。
第十条 担保的收费标准:
提供担保时参照国有担保公司同期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城投公司应完善担保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担保台账。
对未履行上述担保程序,造成资金损失的;
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擅自提供担保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