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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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规划、建设、城市执法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片区、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建筑立面设计管理
第六条建筑立面设计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包括建筑本身的设计审查以及对建筑造型、色彩等有影响的附着物设计管理。
第七条除新建建筑外,现有建筑的翻新、色彩或材质变更、外观改造、扩建等,包括由专门成立的立面改造领导机构统一进行的立面改造项目,应按改(扩)建工程报审,纳入建筑立面的设计管理范围。
第八条为更高标准的建设国际旅游岛,区规划管理部门对实验区建筑立面设计全面实施管理,对城市景观、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应报送实验区规委会主任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其建筑立面设计应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风貌控制导则》等规划及相关研究成果,在建筑风格、色彩、材质和夜景灯光等方面设计符合城市环境和景观风貌要求,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十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效果图应包括整体效果图(含鸟瞰图)和主要建筑单体效果图,位于“三边”(山边、路边、水边,下同)、“三节点”(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下同)的建筑必须提供朝向“三边”、“三节点”的整体效果图。
第十一条“三边”、“三节点”建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或带有商业的综合楼、高层建筑等一般应提供夜景灯光效果图。
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为更好的落实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应特别注重效果图的真实性和指导作用。
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内容,尤其是平面图、立面图、夜景灯光设计图等,必须与效果图保持一致。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建筑效果图绘制建筑施工图,因结构问题等需适当调整,影响到建筑外立面效果的,应重新提交包括新建筑效果图在内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纸,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建筑物朝向“三边”、“三节点”的外墙不宜设计烟道、管道等设施(作为建筑造型元素的除外),对无法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应设置于隐蔽位置。
无法设置于隐蔽位置的应加以遮蔽,遮蔽设计应与建筑整体造型统一。
第十四条建筑物屋顶天台如有设置定制水箱、冷却塔、太阳能设施等构筑物,应尽量作为建筑造型的一部分进行统一设计,否则应设置遮挡设施,遮挡设施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十五条靠近山边的建筑,如山上设置有大众游憩公园,或有盘山公路通过,且距离在800米以内的,应充分考虑第五立面的视觉景观效果。
鼓励采用坡屋面、绿植屋顶等方式美化建筑的第五立面。
第十六条建筑立面上设计空调外机相关设施的规定:
1、所有建筑必须根据房间功能,对可能安装空调的房间都要考虑安装空调外机的搁板和遮挡设计,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房屋面积相匹配,并应考虑便于用户安装和维护。
2、设置有空调的房间,应根据可能的空调机型号和安装位置,设置穿墙孔洞及冷凝水排水管。
3、空调室外机搁板和遮挡设计、穿墙孔洞、冷凝水排水管等应结合建筑外观统一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七条“三边”、“三节点”建筑用于住户晒衣物的空间(阳台、外走廊等),宜设计在非“三边”、“三节点”面,如果只能放在“三边”、“三节点”面,应设计成封闭空间。
第十八条建筑立面窗户的玻璃外侧如有特殊需要设计钢格罩等显性防盗网的,应采用与立面风格协调的艺术化设计,并作为建筑方案的组成部分纳入立面审批,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在方案设计时应将店招牌及户外广告牌纳入设计,限制其位置和大小,并作为今后店招牌及户外广告牌审批及执法的依据。
第三章建筑立面施工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期间,工地应设置封闭式围墙或围挡。
工地围墙或围挡不宜超出用地红线设置,沿街的工地围墙应进行造型美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并按照审批通过的建筑效果图选择装修材料,进行立面装修。
设计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审批通过的建筑效果图,对材料的选择和细部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对达不到效果的不予认可和签证。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建筑外观方案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以不降低原方案外观品质为原则,对新方案进行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外侧公示经过审批的建筑效果图,接受公众监督。
规划管理或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发现或收到举报关于施工中外立面造型、材料等与建筑效果图不符的现象,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经核实后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有否严格按审批的相关图纸施工。
区规划管理部门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应专门核实建筑立面是否与审批的建筑效果图一致。
第四章建筑立面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巩固规划建设的成果,实施建筑立面使用管理。
建筑立面使用管理是指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外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以下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使用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1、建筑朝向“三边”、“三节点”面。
2、各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区域的标志性建筑。
3、成规模的住宅小区、建筑群及公共建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损坏或任意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和整洁度,具体要求是:
1、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外墙的材质和色彩,不得堵塞或增设窗户,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不得擅自增加或拆除窗台、窗套等造型构件。
2、不得擅自拆除、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等造型构件。
3、不得在建筑外墙上任意开洞、加装设施,包括晾衣架、雨蓬、遮阳棚、空调外机等。
外走廊、屋顶和窗外等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4、除专门指定的张贴区域外,不得在建筑外墙及其它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标语,不得随意涂写、刻画。
5、禁止其它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瞻观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立面使用纳入重点管理的建筑物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外墙维护,清洗外墙污染、修复外墙破损,清除违规添加物等。
第二十九条开敞阳台、外走廊等使用玻璃进行隔离的,应统一设计、施工,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玻璃,同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
不能统一设计、施工的,用户应使用对外观影响较小的隐框玻璃等设施,并充分考虑平潭的风压,确保安全质量。
第三十条建筑立面窗户、阳台等安装防盗网的管理规定:
1、对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及电子防盗格栅、红外线窗帘等新型材料和高新技术。
2、金属格罩等显性防盗网(有经过专门审批的除外)只能设置在窗户、封闭阳台的玻璃内侧,在其玻璃外侧以及开敞阳台、外走廊、露台等处不得设置显性防盗网,或者只能采用对外观影响最小的隐性防护网。
3、目前已经设置的金属格罩等显性防盗网(有经过专门审批的除外),应根据上一条规定,逐步拆除、改为玻璃内侧或替换为隐性防盗网。
4、经审批统一安装防盗网的建筑,使用者不得私自改变。
5、防盗网的设置应至少安装一个供消防救护使用的逃生口。
第三十一条建筑立面安装空调外机的管理规定:
1、空调外机应安装在统一设置的搁板位置上,冷媒管道应贴墙布置,室外管道较长的还应采取固定措施,不得任其直接凌空伸出墙外。
2、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或任其自由滴落。
3、建筑立面统一设置的空调外机搁板及其遮挡设施,用户不得采取围合、拆卸、替换等影响外观统一的行为。
4、原有建筑未设计安放空调外机搁板等设施的,如需安装空调外机,应进行整体统一设计,不宜在外墙上任意开洞或任意悬挂空调外机。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包括商店)不得擅自改变门前人行道地坪标高和材质,也不得将拉闸、折叠式的铁门等超出外墙或立柱安装。
第三十三条沿街建筑设置有雨棚,或二层以上向外悬挑的,雨棚或悬挑下方不得设置任何阻碍通行的设施。
第五章建筑立面管理的责任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做到建筑效果图、设计方案图、施工图保持一致。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立面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十五条建筑立面设计管理主管部门为区规划管理部门。
凡在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报批时,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拒不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风貌控制导则》等规定及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建筑立面设计,区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设计方案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特别要注重实现建筑效果图应有的实际效果,不得擅自更改(包括细部处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理,确保实际竣工的建筑外观与审批方案一致。
第三十七条建筑立面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所属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面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和督促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抓好居住小区的立面使用管理工作,对小区用户阳台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进行管理。
同时,鼓励和指导小区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约等进一步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建筑立面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执法机构依据本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章设施、采取补救措施等予以改正,并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也可参照违章建筑的相关处理措施执行。
第四十条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在对小区建筑立面使用进行管理时,对违反规定的业主,如经动员、沟通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采取行政执法手段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区规划局、交通与建设局及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相关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求制定必要的工作规定、流程等细则,以进一步落实本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