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格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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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投标报价表;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根据路局批准预算及双方的补充协议。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宏伟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70天。
9.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注:
联合体承包人各方应逐一列出,并签字、盖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经办人(签字)年月
—日
附件二:
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年月日
附件三:
工程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哈尔滨铁路局工程管理所承包人(全称):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滨北线道口房(k121+697至k181+999共计18处)新建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水暖、电照、装饰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结构工程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2.水暖工程为2个采暖期;
3.电照工程为2年;
4.装饰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根据哈尔滨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补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
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盖章单位)
固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年月—日
承包人:
(盖章单位)固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篇二:
合同附件样本
附件1:
关于银纤维产品保存和预防氧化问题的专项协议甲方:
上海誉卫服饰有限公司乙方:
阳光母婴店在尊重,互利,平等,双赢的原则下,为更好的加深与各级代理的合作。
针对目前银纤维产品保存和预防氧化的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银纤维产品的保存,陈列办法1
内胆可拆卸产品,请客户单独陈列产品外壳,内胆封存于公司随货配送之防氧化包装袋,保存于干燥,避光处。
2
内胆不可拆产品,陈列时候避免强光照射,并用塑料袋罩装封存,所用袋子有公司根据发货数量提供。
库存产品封存于公司随货配送之防氧化包装袋,保存于干燥,避光处。
第二条氧化产品的处理细则
1所有客户收到银纤维产品后,请第一时间检查是否已经氧化,如刚收到即已氧化,提报数
量于我公司区域负责人员,未提报数量者,视为收到产品全部为未氧化产品。
区域经理根据客户提供的数量,及氧化程度协商处理办法。
虚报数量公司将不予以处理。
2.乙方由于未按甲方提供正确方法进行保存和陈列的,乙方在销售,保存过程中发生氧化现
象,甲方不予以调换,退返。
附件2
关于产品调换货的专项协议甲方:
阳光母婴店一、调换货范围
1、质量问题(属于我们公司造成的)2、滞销款
3、金属纤维产品调换金属纤维,不可调换银纤维产品4、调换货品不能影响第二次销售二、不可调换货范围1、人为损坏
2、已经使用过产品,无质量问题3、特价款,视为买
断
4、给予特殊政策款式,视为买断5、买断款,不可调
换6、超过调换货时间
7、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正确保养导致氧化的产品(参照
附件1)三、调换货时间和比例
1、新款上货时间3个月内滞销款100%调换2、夏款调换时间截止8月30日四、退换货的程序
1、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调换货申请明细到公司
2、得到公司同意后方可发出退货;
3、请发到公司指定退货地点,否则接收退货额外费用由客户承担4、如果有质量问题,应分开包装并在包装袋上,注明质量问题五、调换货的运费
1、如果质量问题,运费由公司承担
2、除质量问题以外的调换货,运费由客户承担六、合
同终止退货的说明
1、终止合作了,公司赠品,装修,道具的费用要从退
货返还客户之货款里扣除2、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不能退
3、其他退换产品,公司收取每件十元的理货费用。
3
篇三: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应结合通用合同条款一起使用。
以下为本工程项目的主要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条确定:
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根据以下
1、中标总报价;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
二、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
(1)合同总价。
(2)年度工程计划资金额度。
(3)实体性消耗金额、非实体性消耗金额。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为上述确定的计算基数的。
(1)10%。
(2)20%。
(3)30%。
3、支付期限: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5、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支付。
3、支付期限及额度: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工程价款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70%
(2)80%
(3)90%
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责任: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利息(利
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结算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
(2)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3)发包人及监理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4)招标文件中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
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二、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作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中标浮动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招标控制价一1)x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
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造价不到2%的分部分
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