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3188596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所)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学生在校时间不足半年的,处分期限以学生到离校的时间为限;

学生处分期间休学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或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主动说明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它从轻情节的。

对免予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教育和书面通报等处理形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同时违反两项(含)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三)累计两次(含)以上受到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和工作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七)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它加重情节的。

第九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及其他权益。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危害社会稳定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版、复制、传播、贩卖非法刊物及音像制品等从事违法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从事和参与非法传播宗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涉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或者参加变相传销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从事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的;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的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藏的,与作案的同论;

(五)偷窃或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窃公共图书,价值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价值1000元到2000元之间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盗窃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奖助资金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集体经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数退还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不退还或退还不全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评估价值低于(含)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评估价值超过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明、证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打架斗殴

第二十二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或其他方式侮辱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至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群架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参与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使用器械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节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6.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第二次作弊行为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剽窃、抄袭、私自转让学校或他人研究成果的;

在网络课程学习中使用刷课软件、由他人代替学习或代替他人学习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等学业考核资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

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4学时计。

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反课堂、教学楼、实验室和图书馆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考试答案、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扰乱校园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其他人、性骚扰以及其它侵犯他人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间私自进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