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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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组建以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全面落实《X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与签约服务,并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

(四)支持社会办医向专科化、专业化服务发展。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

在X市引入眼科、骨科、儿科等专科医院,在各市(州)引入精神等专科医院。

各地在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

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

支持社会力量在各市(州)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五)发挥中(民族)医药服务优势。

充分发挥中(民族)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民族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

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民族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民族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民族)医药服务的中(民族)医门诊部和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民族)医药服务区域,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推进国家中(民族)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六)稳妥有序推动前沿医疗服务规范发展。

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

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

在X市、X州等地引入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不断拓展应用范围。

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

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

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

(七)鼓励社会办医提供高品质、多方位、个性化就医服务。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

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八)推动多业态、多样化健康服务融合发展。

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民族)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

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

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九)探索发展高原特色健康服务业。

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可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省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

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在X市、X市X区、X州X县、X州X市建立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地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

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工作措施与政策支持

(十)公开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X—X年)》和《X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年)》等要求,争取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

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市(州),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

到X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十一)简化行政审批。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实行备案制,验收合格后予以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各有关行政部门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送省医改办汇总,并送省政府审改办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公布。

除涉境外(含港澳台)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

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将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前置事项,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向卫生计生、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

工商、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并予以互认。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等情形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

鼓励各地实行“一站式”政府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十二)放宽机构准入。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全科诊所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民族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民族)医药服务的中(民族)医门诊部、诊所,加快社会办中(民族)医类机构发展。

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

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

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外事办等配合)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工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高层次卫生人才”范围,享受同等待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培养纳入总体规划,落实相关培养培训。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牧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才办、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等配合)

(十四)完善医保与商业保险支持政策。

医保经办部门应将符合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就医结报。

支持和鼓励发展各类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

鼓励社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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