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中介组织的制度变迁与创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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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组织模式的资源配置效率高,有较强的合作性,农户间不具有竞争性,交易费用低,但是这种形式管理费用较高,经营决策过于依赖组织权威第三种是混合型农业生产组织。
农户是独立的经营主体,通过合作组织同市场联系在一起,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同时组织内部对农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农户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集中程度介于前两种形式之间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方向从我国的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可以看出,只有家庭承包责任制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这主要是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解决了产权上的矛盾,明确了农业生产剩余权利的归属,同时给予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有利于适应我国农业的生产特点。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制度的创新,适应了传统农业生产条件下的农业生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农业发展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生产模式,必须向现代化农业发展方向转变这就要求需要有农业生产组织的再次创新,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
以市场型、科层型以及混合型等为代表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可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实现农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同时由于新型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具有较强的经营组织和管理能力,可以在以家庭为单位生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资源,合理安排生产能够降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并且由于农业组织比单个生产者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可以保证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被中间商所控制,降低农业生产的经济风险。
因此,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方向应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制度创新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组织,以实现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以及农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制度创新的困难性与复杂性,这就需要政府的引导,循序渐进地进行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组织制度。
篇二:
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研究
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研究
20xx-09-03
摘要:
在中国农业环境下,制度对农业的影响较大,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产业化发展问题,对产业化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农业发展,产业化,制度经济学
基金项目: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问题研究”(20xxb163)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农业产业化也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本质上讲,有效地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结合起来。
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主动地适应社会需要,寻找获利机会。
这既节省了监督成本,又增添了经济主体的活动范围和内容,是农业经营中制度绩效较好的形式。
但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缺陷。
例如,农业利润的流失,在于农业内部缺乏规模经济优势,本应归农业所得的利润被其他产业侵蚀。
那么,如何通过现存制度的变革将外部利润内部化,使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获得平均利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农业产业化。
一、农业产业化内涵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
它实质上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
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思路是:
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实行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
它的基本类型主要有:
市场连接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科教结合型、专业协会带动型。
二、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内涵
农业产业化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或者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寻求一种合适的农业产业化制度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1.强化农业产业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延长产业链。
经济学家赫·
希曼提出的“联系效应论”对产业的联系效应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农业特别是农民所从事的小规模农业是缺少联系效应的。
“联系效应论”无疑是用于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但就现代农业而论,其“联系效应”决不比工业等其他部门弱,而且正呈不断增强之趋势。
农业生产需要向其他产业部门购买机器设备、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等,具有后向联系;
农产品产出后,要向其他部门销售,作为其他产业部门的加工原料,又具有前向联系。
当然,“联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联系。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与工业和国家经济其他部门的联系更多是一种不公平的“贡献”,即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农业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完整的产业链。
因此,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的根本要旨即在于重建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商业和市场联系,加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内在有机关系,降低小规模、分散的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和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
2.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存在于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过程中。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民不论是采取消极的抗争弃农从商或只种口粮田,还是采取积极的抗争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或与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主体讨价还价,都标志着农民商业意识和谈判能力的增强,农民对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和增加收入有一种强烈的需求。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地区逐步探索到了在政策允许而又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做且能够做的事,将农业生产的触角向工商业延伸自然而然就成为情理中的选择了。
另一方面,政府已经深刻感受到农业的每一次徘徊,农民相对收入水平的下降都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只要能够通过“给政策”的投入方式取得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必然会有制度创新的动力。
当然,农业产业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完全相同。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民在不被当时的政策所允许的情况下首创的,改革只是在农业生产制度这一边际上,正式约束对非正式约束变迁的追认,而由此带来的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又使制度变迁的代理人政府产生了对农村经济进一步增长的适应性预期,从而认可了农民原有的制度创造并使其不断完善。
农业产业化虽然也有农民自愿的创造与参与,但政府性安排的色彩更浓厚一些,包括创造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制度环境,以调动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种利益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权益,使其直接介入农业产业化的某一环节,如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
从长期看,农业产业化必须建立在资源互利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而且要尽可能地实现从政府性安排向自愿安排的过渡。
因为自愿安排是相互同意的各利益主体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利益主体都可以合法的退出,它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
而政府性安排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而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
这就造成了农业相关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作为支配经济主体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规则,既有可能是强制的,也有可能是诱致性的变迁。
一种制度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而这些利益相关的组织或利益群体就会率先进行制度变迁。
3.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内含了组织创新的成分。
在制度经济学中,团队生产本来是一种良好的组织形式,如果通过团队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团队生产成员的成本,就应该使用团队生产。
但是,团队生产的组织成本有时是相当大的,以至大到足以使团队生产的绩效远小于分生产,如此,选择与分生产相适应的制度便成为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正是这样。
分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典型的分生产)具有明确的权利界定,可以较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激励问题,但分生产具有明显的规模不经济和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不对称性。
因此,许多农业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培育与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相适应的组织类型。
这种组织的产生绝对不再是通过行政力量将单一的分生产加总起来,而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新的组织创新,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自愿联合”形成制度创新的组织载体。
虽然它仍需要支付信息费用和组织成本,但由于联合体内部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和外部较强的谈判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其总收益总是大于总成本的。
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形式多样,股份合作制作为最基本的形式之外,还有契约关系、合伙关系、从属关系、买卖关系等。
中国农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虽走在了其他产业和部门的前面,但是,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短缺。
制度因素在经济增长的诸要素中往往处于瓶颈性的位置,对经济增长有着关键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创造一个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制度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对增强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无疑是颇有裨益的。
而建立农业产业化的制度环境的关键就在于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制定。
三、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和实施:
一是在产供销经营层面上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是在产权层面上形成经济共同体,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
现行的利益分配方式有:
(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持纯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农户至少可以获得15%~20%的利益;
(2)实行股份制的按股分红;
(3)利润返还和让利于农户;
(4)企业与农户有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
给租让其承包地农户;
(5)“龙头”企业多实行工资制,企业按职工工种、技术水平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发一定奖金。
目前,中国多数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阶段。
这是一些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快,质量不高,企业关系不顺,甚至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
2.约束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约束机制有如下五种:
(1)市场约束机制。
在农业产业一体化试办时期,“龙头”凭靠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其贸易随行就市。
(2)系统内“非市场安排”。
“龙头”对农户的资金扶持、无偿低偿服务。
以低价赊销生产资料,按保护价收购农户产品。
(3)契约约束机制。
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
“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
产销合同可以防止生产的盲目性,保证供需平衡,是普遍适用的产销制度。
(4)股份合作约束机制。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形成新的资产关系。
(5)租赁约束机制。
3.引导机制。
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的战略工程,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育与引导。
所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着力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