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附条款教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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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附条款教材Word格式.docx

投保币种(以下所提供的资料皆以此币种表示):

人民币(元)

预计未来12个月的投保营业额:

投保营业额和拟申请信用限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是否

目前或过去是否已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或保理安排?

(如有,请注明保险公司或保理公司名称及合同到期日):

财务信息

请注明以下财务信息的基准日期:

营业额按国别细分:

国家

过去12个月的营业额

未来12个月的预计营业额

付款条件

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以下请填写国内贸易信息:

营业额/坏账历史

营业额

坏帐

放账销售额

(不包括对关联企业的销售)

其它销售额

(包括现金交易,信用证,对关联企业的销售.)

坏账总金额

(除去追回款)

最高坏帐金额

累计坏帐件数

未来12个月的预测

不适用

本会计年度至今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

*若曾发生坏账损失,请另附表格列明发生坏账损失的买方名称,坏账金额以及产生坏账的原因。

应收账款季末余额(前一会计年度):

3月底:

6月底:

9月底:

12月底:

债务人分布:

应收账款余额

应收账款总额

买方数量

>

人民币20,000,000

人民币10,000,001–人民币20,000,000

人民币5,000,001–人民币10,000,000

人民币2,500,001–人民币5,000,000

人民币1,000,001–人民币2,500,000

人民币500,001–人民币1,000,000

人民币250,001–人民币500,000

人民币100,001–人民币250,000

人民币40,001–人民币100,000

<

人民币40,000

合计

应收账款账龄细分:

未逾期:

逾期1-30天:

逾期31-60天:

逾期61-90天:

逾期超过90天:

如有买方逾期31天以上,请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买方名称

总账款余额

逾期账款

最早到期日

已执行的催收方案

主要买方

最主要之10个买方的详细信息(关联企业除外):

客户名称,地址,工商注册号

未来12个月可保营业额预测

拟申请信用限额

可选择附加险种(请打钩)

是否需要附加在产品保险?

是否

是否需要附加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如需附加共同被保险人,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信息。

信用风险管理

(请填写以下相关内容或提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手册)

何时开具发票?

货物发送日

其它–请注明何时

负责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

职务

职责范围

授权等级

是否每个客户都被授予内部信用额度?

*如果以上回答为“是”,请提供内部信用额度审批所依据信息的主要获取渠道(如付款表现,企业年报,实地拜访等),并陈述针对新买方/已有买方如何应用。

应收帐款如何催收?

是/否

自到期日至采取行动日的天数

到期日前致电客户

到期日后致电客户

催收信函

暂停发货

实地拜访

委托追帐公司

诉诸法律手段

其它–请详述

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保人申明

本公司在此申明,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无误,且构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正式保单的基础。

本公司承担在正式保单生效前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告之任何重要信息变更的义务。

本公司理解,除非之后的正式保单开始生效,否则本投保单对双方都不具约束力。

以下签名为本公司授权人,代表本公司签订本投保单。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

职务:

公司印鉴:

日期:

请将本投保单、条款及其附件和往来信函备份留存,将原件交还给贵公司的保险经纪或直接交还给: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分(支)公司

地址:

传真:

保险公司填写栏

初审

业务来源:

//

代理(经纪)人名称:

业务员(签字):

年月日

复核

复核人(签字):

年月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

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承保范围

2.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保险事故

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

3.1.1买方无清偿能力;

3.1.2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信用限额

4.1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

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除外责任

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1汇率波动;

5.2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

5.3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

5.4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

5.5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

5.6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5.7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8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

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

5.9.1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

5.9.2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

5.9.3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第六条定义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

6.1买方:

在日常业务中向被保险人进行购买的客户,包括独资经营者,但不包括公共买方如政府部门、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任何代理机关,以及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主要权益或对其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被保险人主要权益或对被保险人的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

6.2信用限额:

本公司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或当被保险人经保单允许为买方自行设定信用额度而未被本公司更正时,被保险人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

6.3欠款:

买方因被保险人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而欠被保险人的款项,但不包括其他税款,合同罚款和/或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任何金额及应付利息。

6.4发送:

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约定放弃对货物的占有的时点。

“被发送”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6.5提供的服务:

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向买方提供的、并已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服务。

6.6最高自定信用额度:

保单明细表第6.1项和附表中所规定的金额。

6.7付款到期日:

买方根据合约的付款到期日(不包括任何变更)。

6.8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应推定为买方无清偿能力:

6.8.1买方宣告破产;

6.8.2法院判令买方公司解散或公司通过解散决议,但未能清偿其全部欠款;

6.8.3法院判令接管买方事务或指定重组监督人、或裁定保护买方免受债权人的影响;

6.8.4法院批准债务偿还方案(除非买方有清偿能力);

6.8.5在强制执行时,查封扣押所得未能全额清偿欠款;

6.8.6买方为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订立有效的转让、和解协议或其他安排;

6.8.7代表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已经指定;

6.8.8按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与上述情形实质上效果相同的状况;

6.9承保损失:

依本保单第20.3款的规定确定的,在信用限额以内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未清偿的欠款。

6.10承保比例:

依本保单第十条的规定,本公司所应承担的承保损失的百分比。

6.11最低保费:

指被保险人依保单明细表第1.2项应于每个保单年度缴纳的最低金额。

6.12通知:

指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以到达时间生效。

任何传真的传送报告上的日期视为到达之日。

6.13长期拖欠:

指在保单明细表第5.2项及附表列明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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