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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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应如实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登记卡》,按照教育部规定认真核对网上注册信息,其中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生源地等内容以高考时所填的信息为准,学校以此建立新生档案。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六条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
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规定的时间内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才能毕业。
各专业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参加所选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己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考查一般以“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记。
某学科成绩未达到“及格”者,需要补考或重修。
第十条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学生成绩以期评成绩为准记入学生档案。
(二)文化理论课程期评成绩评定依据:
1.期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4:
6的比例构成。
2.如果该课程有段考,期评成绩则由平时成绩、段考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3:
3:
4的比例构成。
3.考勤情况。
(三)艺体技能课程期评成绩评定依据:
1.艺体技能课程期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5:
5的比例构成。
2.考勤情况。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必修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室复核,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二条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缺交实验报告或作业(抄袭的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其具体标准如下:
1.学生上课迟到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2.学生上课早退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3.学生上课请假一课时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4.学生上课旷课一节,从期评成绩中减3分。
5.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病、因事或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参加各种比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时,本人应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确认理由正当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审定,最后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备案。
如因病要求缓考的须附上县级及其以上的医院证明并交学校医务室复核。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部发给课程缓考批准书,学生应在课程开考前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课程所在系部和任课教师递交批准书备案。
(三)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
(四)学生因一般事由申请缓考,学校不予批准。
编造理由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已缓考的课程按照旷考处理。
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
(五)学生参加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按正常情况评定和记载,缓考成绩加注“缓考”字样。
第十六条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凡旷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课程重考
(一)课程的重考分为正常重考和毕业前重考。
正常重考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第三周进行;
毕业前重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
(二)重考成绩按照以下方式记录。
正常重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成绩前加注“补”字;
毕业前重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成绩前加注“毕补”字。
毕业前重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重考机会。
因故未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该门课程直接以“零”分记录,并加注“毕补缺”字样,无论何种原因,毕业前不再给予重考或重修机会,按结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十九条因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后,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主任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给予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成绩复评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册》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名后,教师、学生所在系部、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各保存一份。
考核成绩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学生如果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定申请成绩复评:
(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表》,交课程所在系部申请成绩复评。
(二)课程所在系部接到申请后,指定教研室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考核成绩复评组,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定,并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三)如果确系原评卷教师漏登、计分发生差错或评分不当,考核成绩复评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连同原试卷、原评卷教师的解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方可对原成绩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成绩须及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学生所在系部存档。
(四)课程所在系部应将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
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每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各系组织教研室对评卷进行复查或试卷质量分析,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应对成绩复评结果进行抽查。
对原评卷有误的教师和复评时不负责任的系部,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应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学生如果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视其对成绩表示认同,课程所在系部不再受理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
第四章课程免修
第二十一条课程免修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入学之前,符合以下条件,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
1.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层次考核,如,自学考试,其通过的科目,可以免修相应的学科,并提前获得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学科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3.计算机考试,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基础》。
4.非音乐专业学生,在钢琴考级中通过6级考试者,可以免修《钢琴》。
5.以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新闻出版署承认的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3000字以上论文者,可免修毕业论文。
(二)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2.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五章学籍预警
第二十二条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学籍预警:
(一)在上一学期内所学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科目超过二分之一;
(二)第二次出现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五分之二;
(三)上一学期缺课累计占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的;
(四)上一学期有旷考或发现缓考理由造假行为的;
(五)上一学期因缺课等原因某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转专业:
(一)个别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获得相关专业地市级政府或教育科技部门奖励证书、省级报刊发表的作品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各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征得学生同意也可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体艺类专业与非体艺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文科类与理工科类不能互转;
(三)处于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
(五)退学或拟作退学处理的;
(六)公共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九)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考虑到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系部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5%。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转专业学生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在系部范围内转专业者,由该系部班主任推荐,系部集体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三)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所在系部班主任推荐,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四)转专业资格审查流程。
1.系部负责对申请转入本系部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汇总各系部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