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渝五中法刑初字第82号范文word版 10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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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德林,男,1960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系被害人鄢久瑜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洪,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系被害人鄢久瑜之母。

  被告人黄健(绰号:

黄二娃),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4月因犯****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X年5月1日刑满释放。

201X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罗易,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可,重庆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彭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德林、李洪,被告人黄健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罗易、辩护人左可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中,被告人黄健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黄健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驾驶一辆长安面包(渝AFQ198)车送乘客“雪儿”途经巴南区鱼洞新大桥一“T”字路口右转时,将本案被害人鄢久瑜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上的何敏的膝盖部擦伤,之后鄢久瑜驾车在巴南区鱼洞公交公司门前将黄健的车拦下,黄健、“雪儿”与鄢久瑜及其朋友徐宁等人发生争执。

“雪儿”遂邀约了杜朝平(另案处理)等人,黄健邀约郑安锋(另案处理)。

鄢久瑜邀约了高翔等人来到纠纷现场,双方发生争执,约一小时后双方各自离开。

201X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黄健驾驶长安面包车搭乘杜朝平和郑安锋行至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公交公司后门附近时,鄢久瑜驾驶摩托车搭乘徐宁赶上黄健驾驶的长安车,由徐宁持铁棒猛击黄健的长安车驾驶室门框外侧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黄健驾驶长安面包车对鄢久瑜驾驶的摩托车进行追逼。

期间,杜朝平在长安车副驾驶位持凶器打伤鄢久瑜的头部,当黄健驾车高速追逼鄢久瑜的摩托车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C段重庆渝南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时,鄢久瑜驾驶的摩托车被逼失控撞上人行道,鄢久瑜与徐宁二人摔倒在地,同时黄健驾驶的车也撞到人行道边沿,导致摩托车严重损毁,鄢久瑜当场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

鄢久瑜系抛坠撞击致主动脉血管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X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黄健仅因纠纷,竟驾车追逼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德林、李洪要求被告人黄健赔偿死亡赔偿金274300元、丧葬费11548.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5040元、误工费700元、交通费3000元、财物损失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776388.98元。

  被告人黄健辩称他只是驾车追了摩托车,但没有逼,摩托车是怎么撞上人行道的,他不清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健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无伤害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本案应属过失致人死亡;

黄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黄健因过失犯罪,不属累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鄢久瑜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黄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黄健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渝AFQ198)从事运营,该车途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大桥“T”字路口右转时,将鄢久瑜(本案死者,男,殁年18周岁)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上的何敏的膝盖部擦伤。

鄢久瑜遂驾摩托车将黄健的长安车拦下而发生争吵。

黄健车上的乘客“雪儿”邀约了杜朝平(另案处理)等人,黄健邀约郑安锋(另案处理)等人与鄢久瑜同行的徐宁、何敏及鄢久瑜邀约的高翔等人再次发生争吵。

一小时后,鄢久瑜留下徐宁并叫高翔等人离去,黄健也驾驶车送杜朝平、郑安锋等人离去。

同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鄢与徐商量用铁棒打损长安车报复黄健,后鄢驾车与徐宁追赶上黄健行至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公交公司附近的长安车,徐宁持铁棒猛击黄健驾驶的长安车驾驶室门框外侧后驾车离开,黄健遂驾长安车追赶鄢久瑜的摩托车。

在追赶中,黄健配合坐长安车副驾驶位的杜朝平,在逼近摩托车时,杜拿出一钝器打鄢久瑜致其头部流血。

后黄健仍驾车高速追逼鄢久瑜的摩托车,当追逼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C段重庆渝南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时,鄢久瑜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上人行道边沿,鄢久瑜与徐宁二人被抛摔在地。

同时,黄健驾驶的长安车也失控撞到人行道边沿,该车右前轮擦划严重并损坏漏气,两轮挡泥板均损坏并有缺损。

鄢久瑜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鄢久瑜系抛坠撞击致主动脉血管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黄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丧葬费11549元;

误工及交通费计1000元,共计人民币125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X年12月19日8时51分,徐宁报警称:

201X年12月18日23时,鄢久瑜与徐宁驾一辆摩托车在鱼洞箭河路建设集团旁“T”字型路口处时,与一辆灰色渝AFQ198号长安面包车发生擦挂后双方发生纠纷。

至19日凌晨1时许,长安面包车驾驶员驾车对摩托车进行追赶,当追至原鱼洞二毛厂后门外公路处时,将摩托车追翻或撞翻,致摩托车上的鄢久瑜死亡、徐宁腿部等处受伤。

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01X年12月19日10时许,黄健到巴南区交警支队接受“交通事故”的调查时,交警支队将该案移交给刑警支队处理。

  2、公安机关《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健指认渝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门正对面的公路边处是其伙同杜朝平、郑安锋持砍刀并驾驶渝AFQ198长安车将鄢久瑜驾驶的摩托车追翻的作案现场。

  3、公安机关《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徐宁指认201X年12月19日,鄢久瑜与他驾摩托车追黄健长安车开始的位置即鱼洞二小新校区路口天桥处;

徐宁持铁棒打黄健长安车的位置即重庆九洲医院门口附近;

黄健驾车坐副驾驶的男子用铁棒打鄢久瑜即金竹工业园岔路口的位置;

鄢久瑜被逼倒地即鱼洞原二毛厂公路8号电杆处的位置。

  4、公安机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徐宁、张春、余健、肖洪伟、杨娅、陈代进、高翔、何敏等人分别提供了10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经上述等人分别辨认出201X年12月19日凌晨鄢久瑜死亡案中的长安面包车驾驶员黄健。

  黄健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201X年12月19日凌晨鄢久瑜死亡案中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的男子杜朝平和坐在该车后排的郑安锋。

  徐宁、余健、肖洪伟、陈代进等人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5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长安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杜朝平。

  公安机关提供死者照片,经李洪辨认出该死者是其儿子鄢久瑜。

  5、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徐宁的出院记录证实,徐宁于201X年12月19日入院诊断:

1.鼻部、胸腹部及右膝部擦挫伤。

2.头皮血肿。

201X年12月20日出院。

  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X年12月19日公安局扣押了黄健长安牌面包车(车牌渝AFQ198)一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

  7、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巴南区鱼洞渝南大道C段原二毛厂后门外鱼洞至江津珞璜公路上,现场处公路东侧路边为重庆市渝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心现场位于该公路西侧由北至南第7棵道旁树南侧公路路面及人行道地面上。

在紧靠该棵道旁树下人行道上有一辆蓝色“Tengfei”牌摩托车,车身严重变形,在距该摩托车北侧约40cm处地面上约240×

125cm血泊,血泊东侧至人行道沿有3对血鞋印,鞋印长约26cm,前掌宽约10cm,后跟宽约7cm,在该处血泊西南侧约60cm处地面上有一只鞋面已破的黑色休闲鞋,该鞋南侧约120cm处地面上有一把开启的黑色挂锁,锁距该棵道旁树约143cm,在以摩托车中心向四周辐射约15m范围内人行道及公路地面上散在大量蓝色及白色塑料碎片;

在距该棵道旁树北侧约80cm处地面上有一处长约80cm,宽约15cm南北走向擦痕,在该处擦痕北侧约1.5m处地面上有一处长约45cm,宽约12cm的南北走向擦痕,东侧人行道边沿立面上有一处128×

10cm擦划痕迹,该处擦划位于摩托车东侧约70cm处,距血泊北侧约2.75m处人行道边沿有一处长约5.6m的南北走向擦痕,在血泊北侧约2.5m处为一棵向南侧倾斜的道旁树,树干与地面约30度夹角,树干上距树底约117cm的草绳上有一处约6×

4.5cm血迹。

后经查明车牌号为渝AFQ198的灰色长安面包车有重大嫌疑。

该长安车为“长安之星”2型,该车右侧两轮外侧有明显擦划痕迹,其中右前轮擦划严重并损坏漏气,两轮挡泥板均损坏并有缺损;

前车引擎盖距地面高约25.5-132cm范围内及左侧反光境背部见大量直径为0.1-0.2cm的点状红色可疑痕迹;

车左侧驾驶室门框外侧右上部有一处长约21cm细长点状不连续凹陷。

案发路线示意图证实长安面包车追逼摩托车的全长约为1400米。

  8、公安机关《尸检鉴定及尸检照片》证实,201X年12月19日10时许对死者鄢久瑜进行尸检,死因分析:

尸检见鄢久瑜皮肤、粘膜呈苍白色贫血貌,胸腔、心包腔积血达600ml,后纵隔巨大血肿,心脏浆膜下心肌多发性出血,主动脉根部横行断裂等尸体征象。

可以认定是心脏大血管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见鄢久瑜头皮有擦伤及创口,颅骨骨缝分离骨折及颅底多发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无明显损伤。

上述损伤虽然较重,但对该死者不是直接构成死亡原因,对死亡有促进作用。

损伤分析:

尸检见鄢久瑜头部左侧颞枕头皮有3.2×

0.3cm创口,创缘有挫伤带,两创角钝,深及帽状筋膜,有组织间桥,无骨折的损伤特征。

分析该损伤是条形钝器打击形成。

尸检见鄢久瑜右额顶部有头皮擦伤及头皮血肿,该处额骨缝分离骨折,同侧颅底前、中窝及后窝偏左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

左侧颈肩部片状皮肤擦挫伤,右胸前壁上部皮肤擦挫伤,右胸前壁第二、三肋骨折,左胸第一、二肋后段骨折,心脏多发性心肌出血,主动脉根部横行断裂,后纵隔巨大血肿。

腹腔脏器无损伤。

右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而皮肤无损伤的损伤特征。

结合现场勘察。

该损伤符合身体高速抛堕落撞击所致。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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