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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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和各县(市)、铜山区住建局、贾汪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认定、采集单位。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
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1、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分;
2、业绩和获奖分;
3、日常和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50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
第九条 日常和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日常和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日常和综合大检查中的通报批评情况,满分为50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日常和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2)。
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20%。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涉及信用分调整的)由企业自行录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应及时将各类获奖情况告知企业,提醒企业及时录入“信用系统”。
徐州市级以下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涉及批评、处罚等事项,相应的信用分调整录入工作由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收到相关文件的,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扣除相应信用分,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
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二条在徐监管平台登记后,连续二年未承接工程且无在建
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为每次参与评价企业的最低分,时间以合同备案到信用评价时间上推两年为准。
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与其在徐施工企业中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日常和综合大检查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相加为准。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相同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计算平均分。
一个企业只能确定一个主项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
涉及到企业多项资质时,主项资质为企业自主确定,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向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主增项资质(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确定一次)。
1、按等级高为主项进行核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专业承包资质中。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
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系统查询。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作为本考核时段内建筑施工招投标“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中该企业的信用因素依据。
第十六条主项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其他专业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得分。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九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公正,要引导建筑
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自行核对信用分,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信用分核对申请。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采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附件1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基本信用计分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为30分。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不作要求,应设未设的,扣5分。
二、业绩和奖励计分
业绩和奖励分,按企业承建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计分(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计算业绩和奖励分),最高20分。
1、业绩计分,按企业在全市辖区内承建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项目数量及规模分别计分。
最高10分。
(1)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
(2)工程项目规模。
对建筑工程,累计 2000 万元得 0.5 分
(不足2000万按2000万元计算、超过2000万元不足4000万元
按4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对市政公用工程及其它专项工程,
累计500万元得0.5分(不足500万按500万元计算、超过500
万元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徐州市建筑市场已进行相关
备案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合同备案日期计算,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2、奖励计分,最高10分。
(1)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得1.2
分,不设最高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有效期24个月。
(2)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5分,不设最高分。
(3)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8分;
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4分,有效期均为24个月。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表彰的,每项得0.8分,不设最高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5)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3分,不设最高分。
有效期12个月。
(6)获江苏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联合表彰的“全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得0.6分,有效期12个月。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古彭杯表彰的,每项得0.5分,获市优质结构表彰的每项得0.2分,不设最高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8)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徐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2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2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及其它专项工程获奖按企业确定的资质分别计算,不累加。
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三、扣减计分
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1、重大事项扣分
(1)受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以处
罚文件为依据。
(2)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一起扣3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3)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的,每一起扣3分,以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为依据。
(4)发生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12分;
发生重大质
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6分;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每一起扣4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2分。
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5)企业被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1.0分、0.8分、0.6分。
(6)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扣5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
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24个月。
附件2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实名制管理等进行的量化考核,满分50分。
二、综合考核采用给分制,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表之一~之六
徐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形象进度
计划竣工日期
建筑层数(层)
结构类型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合同价(万元)
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
项 目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