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税收自查提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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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税收自查提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外收入

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代扣代缴营业税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内容参见营业税。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有合法票据、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成本费用

1.赔付成本的检查

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

(1)支出凭证不合法。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

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

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

四是以自制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列支无赔款优待、销售折扣。

(2)企业直销业务提取手续费,增大了手续费扣除范围。

(3)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佣金支出的检查

(1)佣金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

保险合同有效期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

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保单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总额;

佣金扣除限额应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

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

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

(2)给营销员发放的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间接育成津贴、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间接佣金,是否并入佣金支出,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3)为营销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未并入佣金支出,统一分配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4)是否列支保全员的(本单位雇员)工资、员工提成工资等不属于佣金支出的项目;

(5)计提的佣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支付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4.营业费用的检查

(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①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税工资的检查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①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进行纳税调整。

③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3)“三费”的检查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

如员工体检费用和探亲路费直

接在营业费用中的福利费列支;

职工培训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名义列支;

员工文体晚会支出在营业费用列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4)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各项准备金的检查

(1)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企业按照1/365法计提,在申报时多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4%计提。

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4)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前,寿险公司的各分公司按照全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公司再保业务当年度未摊回寿险

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6.减值准备的检查

(1)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7.其他问题

以外币投入的股本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股本差异计入汇兑损益,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保险投资的检查

1.其他债券的收入有否混入免税国债项目核算;

2.分清持有国债的收益和转让国债的收益,投资国债转让收益有否纳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要自查是否有假发票,

或有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列支内容或不正常的支出,是否存在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通过票据报销方式列入公司费用,并且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如“开工利是费”、“劳动保护费”等)以及发放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客户赠送旅游、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内部员工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收取利息,职工提前偿还贷款时给予的优惠,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及其他冲减保费收入的事项,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签订财产保险再保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2.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3.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缴纳房产税。

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

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

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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