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及以下配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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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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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基本规定
3.1术语
3.1.1 基建工程(项目)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附属构筑物及电气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以及完成的工程实体。
3.1.2 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1.3 验收
基建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1.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1.5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1.6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3.1.7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1.8 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
基建工程中的对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1.9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110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安装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11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12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13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2基本规定
3.2.1为实现配网工程“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与评定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3.2.2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
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3.2.3配网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3.2.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2.5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的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3.2.6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
分项工程应经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分部工程应经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3.2.7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与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2.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3.2.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2.10对施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
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
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3.2.1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3.2.12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需经设计部门验算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才能进行验收。
该单位工程只能评为合格工程。
3.2.13单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3.2.14工程资料移交应按现行南网档案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3.2.15本标准将配网单位工程分为:
×
kV架空电力线路(含户外电气设备)、×
kV电力电缆线路(含电缆分支箱)、10kV开关站10kV/0.4kV配电房(含进出线)、箱式变电站(含进出线)、台架式变压器(含进出线)/低压台区(含0.4kV低压配电线路)、通信及配网自动化安装工程等6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分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
3.2.16检查(检验)项目分为关键项目、一般项目。
3.2.17关键项目:
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项目。
3.2.18一般项目:
指一般不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项目。
3.2.19分项工程质量设“不合格”、“合格”二个等级。
3.2.20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对定量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其中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必须有80%以上检测项的数值达到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余可超出标准值,但最大不宜大于标准值的50%,否则,该检测项必须返工或整改。
b)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3.2.21分项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规定之一,即为不合格质量等级:
a)关键项目经抽检有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
b)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率低于80%的。
c)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率高于80%;
但不合格项大于标准值的50%以上的点(项)未经整改。
d)施工依据不足、重要的质量控制资料缺少的。
3.2.22分部工程质量设“不合格”、“合格”二个等级。
3.2.23分部工程合格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合格标准要求。
3.2.24分部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质量不合格等级:
a)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有不合格等级且未整改的。
b)重要的质量控制资料缺少的。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
d)观感质量验收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比例占50%以上的。
3.2.2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3.2.26单位工程合格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无缺少。
c)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3.2.27单位工程优良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c)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在试运行过程中,未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f)工程启动投运一次成功。
3.2.28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使用属性
为贯彻“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思想,本标准中的部分质量验收表格体现了不同阶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