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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

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2.行政权与行政权限: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亦有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3.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4.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行政权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积极作用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

其消极作用体现在易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6.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

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7.行政法的渊源:

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8.行政法的分类:

⑴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等等。

⑵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则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

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

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行政法的一类,又总是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⑶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关于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另一部分规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9.行政法的特点:

⑴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一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是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⑵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②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

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

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10.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关系: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2.行政法律关系: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3.监督行政管理关系:

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

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

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只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

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⑵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法定权限不容非法超越,“是否超越职权”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

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

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和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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