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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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交通 道路客运 安全生产 规范 通知 

抄送:

交通运输部安监司,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办,市公安局,市国资委。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印发 

1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客运企业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而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3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含农村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场(以下简称“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4基本要求

4.1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条件,按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企业应主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

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企业应建立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形成层级清晰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2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做到工作机构、人员、责任、设施(备)、经费“五落实”。

5.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车辆总数小于5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

车辆总数大于(含)51辆、小于(含)99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5人;

车辆总数大于(含)10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7人。

5.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

6安全生产职责

6.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一岗双责的体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6.2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

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岗位构成,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定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7安全经费管理

7.1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0.5%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7.2安全费用用于: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3按规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8从业人员管理

8.1驾驶员管理

8.1.1驾驶员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经历。

8.1.2企业应对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经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当面审核和现场测试,考核合格后依照劳动合同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8.1.3企业建立驾驶员考核录用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招聘合同、有关证照审查及复印件、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考核成绩(含试卷)情况、奖惩记录等。

8.1.4企业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驾驶员的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定期通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处理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并记录在案。

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8.1.5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

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

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应定期审核。

8.1.6企业应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

连续行驶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双层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

市内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车不得在22时至次日5时始发,并在24时前结束运输任务。

超长线路客运车辆行驶时间超过22时的,应落实固定或临时途中休息站,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通行。

8.1.7企业应监督驾驶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8.1.8驾驶员应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1.9企业应按季度将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的信息报送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8.2乘务员

8.2.1乘务员应经企业培训后上岗,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8.2.2乘务员应维护行车中的乘车秩序。

9客运车辆管理

9.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9.2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9.3车辆维护

9.3.1企业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9.3.2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9.3.3营运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一级、二级维护。

一级、二级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为依据,对于不便用以行驶里程来统计的,可用行驶时间间隔来确定维护周期。

9.3.4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不得漏项和减项。

9.3.5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不得过户或转卖。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营运客车,应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解体,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

9.4企业在注册地应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于车辆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基地,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应设立专用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9.5车辆运行管理

9.5.1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9.5.2客运班车应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

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下客。

9.5.3长途客运线路应制定途中服务站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9.5.4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相关规定,发车前自觉接受安全例检,并按要求利用车载电视向乘客播放安全提示片。

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站运营。

不具备发车例检条件的,企业应督促驾驶员做好发车前的例行检查。

9.5.5企业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9.5.6根据不同营运线路,企业分别提出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作安全行车手册,对危险路段进行标注,供司乘人员参考。

对于新开通线路,应进行道路运行安全状况踏勘,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严禁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开行客运线路。

9.5.7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并与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进行联网。

客运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逐步安装移动视频监控系统。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行的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9.5.8企业应根据营运车辆运行线路和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状况,建立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落实GPS监控责任制,确保车辆运营时车载终端各项功能均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对超员、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GPS监控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9.6企业应及时掌握极端天气下的路况信息,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特殊天气驾驶操作规程,谨慎安排车辆运行。

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停班或调整线路。

9.7在批准的途中非等级站点上下旅客时,乘务人员应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加强对上车旅客携带行包的“三品”检查。

9.8营运客车应按规定配备三角木、灭火器等的安全行车设施设备。

全封闭营运客车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锤。

行驶冰雪、泥泞等易滑道路的客车应配备防滑设施设备。

10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10.1客运站应按《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与发班数量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职责。

10.2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二级(含)以上客运站要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的客运站在客运班车发班期间应负责对旅客随身行李和行包进行检查。

10.2.1一、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设备应设在旅客进入候车区的必经通道处,并按旅客流量配备引导、检查人员,对旅客行包进行逐一安检,发现可疑物品时,应要求乘客主动开包接受检查。

乘客不接受检查的,应拒绝其乘车。

10.2.2客运站下客区、候车区、待班区、发班区分开,车辆进出口独立,人员通道与车辆通道有效分隔,车辆进站限速标志、地面运行及停车标识、标线设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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