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忠明高级中学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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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所載內容係摘錄與同仁權益相關之重要人事及教育法規,如需更詳細資料,請至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敘薪篇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時改敘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改敘薪級

1.取得博士學歷自330元起敘薪級,碩士學歷自245元起敘薪級,申請改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2.於7月底前改敘者,以改敘後薪級辦理成績考核。

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一年(自每學年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尚無需計入進修期間。

申請手續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各一份:

1.教師證、試用教師證。

2.所有學歷畢業證書或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證書。

3.新取得學歷之畢業證書。

4.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

5.各種學歷改敘通知書。

6.歷年考核(績)通知書。

7.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

8.其他得提敘年資之證明文件(請洽人事室詢問)。

取得新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左列相關證件送至人事室,因改敘生效日期係市府審定生效日。

補發、扣薪資

1.補發生效日至目前的薪級、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2.自八月一日生效者含考核獎金差額。

3.追扣公保、福利互助、退撫基金調整差額。

人事室將敘薪通知書轉發給當事人,有關變更俸額、補發及追扣差額事宜,由人事室及總務處出納組逕予辦理。

※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院校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於擔任中小學正式教師時,自190元起敘;

舊制以登記取得教師證者,自180元起敘;

具碩士學位者,不論新舊制均自245元起敘。

※自87學年度起,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2、33條規定,以試用、代課、代理...等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該作為折抵之年資,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教師甄試錄取者,若為「現任公立學校教師」,依其「最後一年之考核結果」銜接薪資。

※曾任試用教師年資、代課教師(三個月以上)年資、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代用學校代用教師年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約聘僱人員年資、軍中聘任人員年資、後備軍人年資(上開年資提敘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預備軍官役年資(在230薪級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等,與教師「職務職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

進修篇

※教職員在職進修注意事項:

1.公教同仁之進修,均應於註冊前簽經校長同意。

2.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該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3.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

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4.報考前未經核准,事後核准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處。

5.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6.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國內進修研究,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但進修單位未排課時間應返校處理公務。

7.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後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但須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8.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須於進修期滿後繼續在原學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期限;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9經薦送或依規定程序簽准參加各種進修,本校視經費酌予補助,應備證件:

及格成績單正本、繳費收據證明正本、學生證影本。

出國篇

※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它放假期間辦理,但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

※專任教師於學期結束前無課業期間,在未影響校務之餘,得請事假出國旅遊。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得利用加班補休出國觀光。

 

兼職(課)篇

兼職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3.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2.兼任前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依「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

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

1.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者,如有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之情事者,應依各該專業法規規定論處。

2.各機關應將所屬人員領有專業證照名冊函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兼課

1.在公私立學校兼課,均應於學期開學前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並送人事室登記。

2.上課前請事先依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以請事假及休假為限),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各同仁如有於校外兼課(職)情事,務請通知人事室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致權益受損。

差假篇

事假

公務人員5日、教師7日(得以時計算),超過規定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照顧假

7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併事假計)

病假

28日(得以時計算)

延長

二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計算)。

生理假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1日(併病假計)

婚假

14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產前假

8日(得分次申請,職員得以時計算;

教師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分娩假

42日(應一次請畢)

流產假

1.懷孕滿五個月以上:

42日

2.懷孕三個月未滿五個月:

21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

14日

(均應一次請畢)

陪產假

3日(配偶分娩日及前後三日期間,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喪假

1、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

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

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5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由校長視實際需要給假

公假

公務人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教師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休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

7日、第四年起:

14日、第七年起:

21日、第十年起:

28日、第十五年起:

30日,初任公務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初任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曾任公私立專任教師滿一年年資,於第一年即核給休假。

※休假補充規定

1.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

2.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3.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

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4.教師符合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

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5.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公傷假相關規定

公教人員下列事項得核給公傷假:

1.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後返家休息期間。

2.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復併發後遺症,若確具因果關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3.中午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意外受傷,均可視同上下班途中給予公假療傷。

4.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縱有部分肇事責任,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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