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新教师培训讲座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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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新教师培训讲座PPT资料.ppt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月1日,2007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年月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日常行为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权利的概念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有三部分构成

(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2、教师具有的基本权利依据教育法第32条、教师法第7条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教育教学权,张某是某区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得到同行的认可和学生的爱戴,所带班级成绩遥遥领先,被评为区模范教师,并奖励1000元。

2011年底,区教育局某领导准备让儿子进入张老师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学生不仅成绩差,还特别捣蛋,张老师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教育局突然收回张老师的荣誉称号和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大,不配得此称号,案例1,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不少医疗费在朋友的指点下,张老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实,法院最后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老师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该区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区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到一所中学教数学。

一年后所教班级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换老师。

学校经调查发现,李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课前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课堂教学效果不好。

学校领导多次找他谈话,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李某不接受对其教学工作的检查,甚至在成绩评定时,有意评低对他有意见学生的成绩,个别的甚至有意评不及格。

学校经研究认为李某不再适宜担任该科教学工作,但又没有合适的科目,决定由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工作。

案例2,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教师,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的决定侵犯其教育教学权,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思考:

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为什么?

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一线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处处为学生着想,此外教师本身具有师范作用、和管理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义务。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2)科学研究权,其基本涵义包括: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

(4)获取报酬待遇权,其基本涵义包括: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案例3,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2011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63.2万元。

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应否支持?

其申诉依据是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

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

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简称民主管理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

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5)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6)进修培训权,二.教师的义务,1、教师义务的概念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教师的义务,2、教师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依据教育法第32条、教师法第8条我国教师应履行主要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

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它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案例4,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市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

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调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

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

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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