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疏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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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疏散Word文档格式.doc

笔者通过对《高规》和《建规》的对比分析,结合实例,以期找到更为科学合理又符合经济规律的解决方法。

一、歌舞娱乐场所最大容纳人数的确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最大容纳人数是指该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需要疏散的全部人员,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内消费的顾客,占总疏散人数的大多数,其比率因场所类型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异,如有迪厅的夜总会和量贩式KTV相比,前者的顾客人数就要多得多。

第二部分是管理和服务人员,这个组成在各地情况不一致。

有的场所服务员仅为顾客提供包厢引导、酒水供应等服务,如量贩式KTV,他们人数相对固定,活动区域多集中在走道;

而有的场所可能还提供为顾客点歌、陪唱等服务,如夜总会,这类服务员的人数相对变动较大,且流动性强,多分布在各个包厢内。

多数歌舞娱乐场所在设计时,对最大容纳人数提供的参考值都只考虑来消费的顾客,对服务员和管理者很少提及,但是火灾中,他们也需要通过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进行逃生。

若该场所的顾客人数远多于管理和服务人员,则按顾客人数来计算疏散宽度对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影响不会很大,但如果管理和服务人员占总疏散人数的一定比率,势必直接影响整个场所内人员的疏散通行速度,延长疏散时间,造成人员在安全出口附近的拥堵,进而带来人员伤亡。

因此在核算最大容纳人数时不能仅限于顾客,而应把场所内的全部人员都统计进去,在颁发开业或营业前的行政许可时,也必须明确规定顾客及从业人员的总数。

笔者通过对多家歌舞娱乐场所的统计,认为将顾客人数乘上一个修正系数K—K值可取1.1-1.5(量贩式KTV或卡拉KO厅取小值、夜总会或演艺吧取大值),即为实际的最大容纳人数,由以此计算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总宽度较宜。

笔者认为,要遏制此类场所发生火灾后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除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其建筑物设置和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的防火设计审核,尽量减少火灾荷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强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外,还有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必须严格限定此类场所在经营期间内的人员数量,以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该场所内人员过多,疏散速度受限而影响人员安全、迅速地逃离火场。

《高规》和《建规》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作中,通常是根据人员密度指标来确定某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再以该场所每百人所需的疏散净宽度为基数计算疏散走道净宽度和安全出口总宽度。

密度指标又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以《高规》为例,第4.1.5A条明确规定:

“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如果是录像厅、放映厅等大空间的场所,由于是固定座位,且放映时人员流动相对较少,人员密度指标按每平方米1人计算。

而像夜总会、卡拉OK厅等,为防止相互干扰,场所会被分隔成若干小间(如包厢),且营业时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密度指标则是按每2平方米1人计算。

《建规》第5.3.17条第4款对人员疏散密度指标的规定与《高规》一致,但两者不同的是,《高规》在确定最大容纳人数时,人员密度指标中的面积明确规定了是场所内各娱乐活动的“厅室建筑面积”,而《建规》描述的是“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

这样一来,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对“场所的建筑面积”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笔者认为,歌舞娱乐场所中的录像厅、放映厅和游艺厅的功能分布明显,人员相对集中,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以理解为观映或游艺的区域面积。

但是夜总会、卡拉OK厅的“建筑面积”则可能会有三种理解:

一是仅指该场所从事娱乐活动的各个厅室的总面积,即夜总会或卡拉OK厅各个包厢的总面积;

二是指该场所用于经营的面积,包括大堂、走道、包厢、演艺舞台、休息间等等;

三是指该场所范围内所有的区域,包括第二项的经营区域面积和提供配套服务的如小菜水果等食品操作间、量贩式KTV的超市、办公室甚至会议室、楼梯间等等。

这三种理解对建筑面积的计算结果是有很大差别的,如何确定“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成为核算此类场所最大容纳人数的关键问题。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2001年修订《高规》和《建规》时,尚无人员密度指标的定义,但公安部消防局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公消[2001]175号)中,对这三项国家标准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的条文解释为:

一、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单元或场所隔开,且该单元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上述单元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空洞。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7.1B条第二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

一个厅、室的解释同上。

《建规》(2006年版)将《建规》(2001年版)第8.7.1B条的内容整合到第5.1.15条,但涉及到人员密度指标的第5.3.17条及条文解释中却没有明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是否也以“厅室面积”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可参考《高规》(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场所的具体使用功能予以明确,对除录像厅、放映厅外的歌舞娱乐场所,也以“厅室面积”作为人员密度指标的计算参数。

对设有演艺或蹦迪的,还应将舞台面积计入总面积。

如某多层酒店三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其设计有大堂、量贩式酒水超市、操作间及23个KTV包厢(厅室总面积540平方米)等,如果按照厅室面积核算最大容纳人数,应为270人,所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净宽度至少应为2.02米,设置2米宽的疏散走道和2个宽度不小于1.4米的安全出口即可。

若按整个三层的建筑面积核算,最大容纳人数则为500人,所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就增至3.5米,那么至少还需增设一个安全出口。

而实际上,这种规模的KTV不可能会有如此多的人员,这个建筑物本身也很难在1000平方米的范围内设置3.5米宽的疏散走道和3个安全出口。

二、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时的条件

由于建筑内部结构与功能的复杂性,许多歌舞娱乐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将部分厅室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由于袋形走道只有一个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故《高规》和《建规》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建规》第5.1.15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如必须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米”。

但是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当审核人员指出某个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的房间疏散门M至最近安全出口(如封闭楼梯间的门)的距离d1大于9米时(如图1和图2),设计人员往往会将门M向最近安全出口的方向“移动”(如图2和图4),甚至将该房间与相邻房间的隔墙取消(如图5和图6),这样d1似乎就符合规范要求了。

但是这样的设计变更会使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疏散门的距离d2相应增大,而在营业期间,顾客多数是呆在房间内娱乐,若此时房间内发生火灾,则房间内的危险性远比走道要大,d2的增大无疑加大了人员在危险区域内的疏散距离和疏散时间,不利于迅速逃离火场。

图1、设在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疏散门M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大于9米

图2、将门M移至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小于9米处的方式一

图3、设在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M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大于9米

图4、将门M移至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小于9米处的方式二

图5、设在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M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大于9米

图6、取消隔墙,并将门M移至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小于9米处

笔者认为,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房间内的人员能否安全疏散到安全出口,不能单纯考虑走道上的疏散长度d1,而应该从房间内最远点考虑,即将d1和d2综合起来。

那么就可以参考《建规》第5.3.13条的规定(表5.3.13中“其他”栏),当d1+d2不大于22米时(设有自动系统时另行考虑),即可视作安全的设计。

《高规》对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场所要求更高。

第4.1.5A条中规定“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也就是说,无论在高层建筑的哪个楼层都不允许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也有“矫枉过正”之嫌。

歌舞娱乐场所能否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不应由建筑物类型决定,而应由该场所的最大疏散距离决定。

尤其是在高层建筑的地上一至三层,从消防扑救的角度来看,高层建筑1-3F与多层建筑1-3F的建筑高度并无不同,而高层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可能还比多层建筑中更健全、更完善,甚至多数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比多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更有利于人员疏散。

当然,如录像厅、放映厅等人员相对密集的放映场所设在袋形走道时,走道的疏散宽度可能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或者勉强达到也容易造成疏散时的拥挤。

但其他歌舞娱乐场所人员较少的厅室,如KTV的包厢、小型游艺室等,尤其是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只需设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笔者建议,可参照《建规》第5.1.15条或本文上述的安全疏散条件,适当放宽标准,允许其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上一至三层的袋形走道内。

这样既可以彰显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又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更好地发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三、结论

1、通过分析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的人员组成和明确人员密度指标的净面积取值,确定歌舞娱乐场所的最大容纳人数,进而求得该场所即保障安全又经济实用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总宽度。

2、明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置条件。

即在多层建筑中,满足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与房间最远点至该疏散门d2之和不大于22米,或在高层建筑的地上一至三层中,满足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d1与房间最远点至该疏散门d2之和不大于20米的情况下,允许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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