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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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程序规范、操作阳光、服务高效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区发改、建设、财政、交通、国土资源、水务、商务、国资、卫生、教育、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为管委会成员。
管委会是全区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区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招管办设在区监察局。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区政府出台的招投标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行业招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三)负责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市场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区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情况,为领导决策提出合理建议;
(六)负责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文件的审核和备案。
第六条区招投标中心是全区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凡本区内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各类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统一开展。
第七条区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投标交易工作;
(二)依法受理和发布全区招投标信息;
(三)负责审核或与有资质的部门合作编制招投标文件;
(四)负责拟定区招投标有关工作制度和交易程序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提供交易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七)按规定收取招投标有关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八)负责对招标采购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负责招标采购交易项目登记、资质验审、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及业务档案的管理;
(九)协助招管办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并负责在网上发布;
配合监察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的处理;
(十)接受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区招投标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招投标中心的勤政、廉政和效能考核。
第九条区监察局在区招投标中心设立监察室,派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同时,监察室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对本部门进入招投标市场的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并对招投标活动的标后实行跟踪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园区土地平整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委员会负责;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商务局负责;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四)教学器材、教学设备的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教体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五)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卫生局负责,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六)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水务局负责;
(七)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交通局负责;
(八)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国资办负责。
第十条全区各类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统一使用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专家库原则上使用市招投标中心建立的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由区招管办参照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按简单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金额100万元以下、维修装饰工程合同估算价金额50万元以下,按简单程序实施。
简单程序招投标活动由区招投标中心直接组织实施,报区招管办备案。
简单程序招投标活动由区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受理招标申请;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与有资质的部门合作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抽取评委、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按程序组织开标及评标;
(五)根据评委会评标结果,将中标候选人在网上公示;
(六)建设方考察、确定中标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按工程合同估算价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维修装饰工程按工程合同估算价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一般程序实施。
区招投标中心在组织实施一般程序招投标活动前,将招标预案及招投标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管办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管办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后,再由区招投标中心按简单程序组织实施。
对一些招投标金额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经报招管办批准后,招标单位可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货物、服务的采购招投标项目由区政府采购办审批,区招投标中心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各类产权交易和土地使用权交易项目分别由区国资办和区国土分局审批后,区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发布招标、挂牌、拍卖公告;
(二)编制招标、挂牌、拍卖文件及规则;
(三)接受意向受让人报名申请,收取竞买保证金;
(四)组织招标、挂牌、拍卖会议,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受让人;
(五)签订交易合同,收取成交价款;
(六)交割转让标的、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区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在收到采购单位所提交的、经区采购办同意采购的意见后,方能进行招标采购。
区招投标中心完成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后,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行招标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审核,审核工作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管理而未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区监察局追究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投标人、交易人投诉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查实后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区招管办应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或者围标、串标、不履行合同等不良行为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记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
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进入区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
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纠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监察局督促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对有关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招标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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