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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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

201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引进、培养和使用并重原则;

  (三)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配置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先进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烟草、食品、纺织、林纸等传统产业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应用型和关键领域的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人才(以下简称“三高”人才),以及由“三高”人才率领的创新专业研发和管理团队;

  (三)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六)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或团队;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用型的,能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

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资金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方式,收入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予以经费支持: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三)项规定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拨付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给用人单位,用于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费和事业启动资金,其中安家补助费不低于30%。

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经费支持标准,按不低于1:

1的比例予以配套。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项规定条件,未享受本条

(一)项规定待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在我市工作时间,每月发放10000元生活津贴;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二)、(三)项规定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下、二年以上(含二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在我市工作时间,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且与企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发放6万元、5万元、4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到位。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规定条件,且与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分别发放6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到位。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到企业直接从事科研、生产、经营,且与企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

发放标准为:

属第四条(四)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1000元;

属第四条(五)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800元;

属第四条(六)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500元。

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最长发放期限为五年,每年核发一次。

  (六)属于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未享受上述待遇的,可由专家认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待遇,实行一事一议。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受益财政关系全额兑现奖励。

  引进到我市工业企业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除

(一)、

(二)、(三)项规定条件之外的高层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万以上的,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按受益财政关系兑现奖励。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优先安排。

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对传统产业有重大升级作用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落户我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优先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原没有正式工作的,优先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协助安排其就业。

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享受相应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资料补助费等待遇。

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候选人,优先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引进人才,可随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实行人才自由流动政策。

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用。

事业单位编制内引进专业对口、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可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确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由用人单位事先向编制和人事主管部门申报,经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事宜。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市、县两级人才培养投入资金每年应与财政收入相应增长,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人才培养,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

  第十五条 完善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培养措施。

每年选派10名左右第一、二层次人选外出培训深造,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第一层次人选每人3万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加大对工程人选学习业务经费的投入,第一、二层次人选在担任工程人选期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1500元的业务资料补助费;

第三层次人选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工程人选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业务资料补助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载体建设。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速培养博士后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每年给予现有工作站科研经费1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和技术中心,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支持。

支持企业以技术研发机构为依托,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

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制定相应吸引人才来园区创业政策。

  第十七条 加大人才继续教育力度。

围绕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举办高层次人才高级研修班,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常讲学交流。

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家培养机制,组建企业人才沙龙,定期开展学习交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培养各类人才,不断提升人才的素质和水平。

对我市事业单位现有人才中通过培训深造新取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三年服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万元。

对我市工业企业现有人才中拥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通过培训深造新取得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参照人才引进政策的相关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和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选送优秀人才到国(境)内外培训或到发达地区或企业跟班学习、挂职锻炼。

  第十九条 实施“名师名家”培养工程。

每三年开展一次常德市“名师名家”评选活动,每次评选30名左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突出贡献的专家、行家、能人和专业领军人物作为常德市“名师名家”,由市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6000元。

最长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核发一次。

第四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区域内人才资源共享。

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本单位或他人利益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到市内其他单位兼职(聘职),参与技术开发研究,兼职(聘职)收入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人才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五年内保留档案工资,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创业期间享受现行相关优惠政策。

五年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

对通过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生晋升职称前下乡锻炼、星火“12396”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等载体,到农村基层和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以及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决策咨询和参政议政作用。

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作为决策参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且个人有意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建立和完善激励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保护好各类人才在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快人才市场建设。

办好人才市场,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完善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

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人才活动、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成立高端人才俱乐部,促进高端人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家的联系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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