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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付款方式Word文档格式.doc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二D/P,D/A付款方式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

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

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

×

天付款”“提单日后×

天付款”和出票日后×

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

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

天付款的规定方法。

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at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after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

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

承兑后交单。

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这要从托收说起: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B.托收的种类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

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

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

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

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

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

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

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C.托收的使用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

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

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

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

商品市场行情,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以及相适应的成交金额。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

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动因。

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

我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

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1.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s,简称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贷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tsight,简称D/Pat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贷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ftersight,简称D/Pafter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以上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贷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

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来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所得的贷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贷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因此,使用时必须从严掌握。

  2.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写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贷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四)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

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

如货物已到达,出口人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

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外竞销能力和扩大出口,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运用得当也是有利的。

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

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其他

(D/P叫做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付了货款以后代收行才会把相关的单证给你,D/A叫做承兑交单(一般会有个期限),就是进口商做向银行保证在多少天内会付款,银行就会给你提单了.理论上风险当然是做D/A大一些,因为D/A下进口商只要答应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付款就可以了,但只不过是个承诺,万一进口商不想付了,你也没什么办法.在实际操作中,D/P和D/A的风险都差不多.比如D/PAFTER30DAYS和D/A的性质就一样了,进口商会向代收行出具"

信托收据"

(TRUSTRECEIPT)先向银行借出提单提货,这叫做"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货(D/P.TR),这样一来和D/A没什么实际区别了,还有些国家,会按照"

本国惯例"

操作,比如芬兰,伊朗等,就是货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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