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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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五章备案方式工作流程……………………………………12

第六章评价整改………………………………………………12

第七章监督检查………………………………………………13

第八章附  则………………………………………………15

附表:

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6

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20

3、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北区域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入华北区域各级电网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机组容量和对电网安全影响,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采取以下二种方式:

一是评审方式,二是备案方式。

(一)评审方式适用于以下发电机组:

1、华北区域单机额定容量在12兆瓦及以上,且出线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

2、华北区域风电场装机容量在10兆瓦及以上的所有并网运行风力发电机组。

(二)备案方式适用于上述评审方式范围以外的、并入华北区域电网运行的其它各类发电机组。

第五条新(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及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设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采用备案方式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用评审方式对相关发电机组的全部或部分设备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风电机组一般以核准建设的风电场为评价单位,其它发电机组一般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同一个发电厂多台机组并网运行时,一般应当同时进行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负责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四)审核并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组织评审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

(六)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未按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试验、测试等工作,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书面报送设备参数、定值和试验报告等;

(三)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厂,应当及时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委托合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配合做好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四)适用备案方式的发电厂,应当全面开展自评自改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资料;

(五)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要求,及时对发电企业提交的有关内容予以确认;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协助制定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

(四)向开展查评的中介机构和现场专家提供被评价机组需要核对的数据和信息;

(五)参加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对评价报告和被评价机组的运行、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

(六)对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机组,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提前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建议;

(七)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和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发电机组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予以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审批文件;

(二)发电机进相试验结果和进相运行规程的书面确认;

(三)发电机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功率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的整定参数)的确认;

(四)电力系统稳定器(简称PSS装置)参数、机组的阻尼比、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的确认;

(五)发电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低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定值的确认;

(六)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设计资料及试验报告的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执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签订的服务合同,按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选聘业务素质满足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现场查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要求,评价结果要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准确;

(五)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被评价机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回访报告;

(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标准、指导性意见合理收取费用。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以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情况为评价重点,并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两部分。

第十五条“必备项目”是可能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电机组必须要满足的项目。

发电厂(机组)电气一、二次设备、装置和系统在设计、选型、安装、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网安全性评价必备项目的要求。

第十六条“评价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设备单元得分率考核。

第十七条经评价,所有“必备项目”都符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且“评价项目”各单元得分率都在75%(含)以上,该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合格。

经评价,“必备项目”任何一项不符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或“评价项目”任一单元得分率在75%以下的,该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审方式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是准备和申请。

发电厂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二是现场查评。

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出具评价报告;

三是报告评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相应的评价结论。

第一节 准备和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当明确本厂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并网安全性评价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当对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自查自评合格后,填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表1),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水电、火电机组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风电机组在风电场单期项目的全部风机完成240小时试运行后,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随申请表报送以下内容:

发电机组基本情况,申请并网机组的立项及核准文件(复印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试运行情况,自评报告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前做好复评工作计划,完成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提前30天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基本情况,自上次评价以来机组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情况,自评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电厂在《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已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了解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发电厂(机组)的情况,对申请表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电厂,及时通知开展现场评价。

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电厂,及时告知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评价条件。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确定评价具体相关事宜,并将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现场查评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全面了解被评价发电厂(机组)的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方案,选择合适的专家成立评价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评价组成员中应当包含具有电力调度机构工作经历和调度管理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调度运行管理要求方面的专家。

中介机构评价方案和评价组专家名单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专家现场评价工作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评价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

100兆瓦以下火电、水电机组的现场查评时间、查评专家人数可依情酌减。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组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按专业查证和分析设备系统技术、运行数据、信息和资料,比对现场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分析和评价,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对于已运行发电机组复评时,应当对上一次查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除风电机组外,一次完成多台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中可以将发现的问题汇总说明,但必须对每台机组单独评分并提出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前,召开有发电厂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及评价组全体成员等参加的现场评价工作总结会,评价组通报现场查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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