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卡租车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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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卡租车条款.docx

瑞卡租车条款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广州瑞致租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承租方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符合条件的租赁车辆。

2.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的任何时间检查承租车辆的行驶、停放地点。

当甲方认为承租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违约占用车辆、乙方拖欠车辆租金(指乙方向甲方租赁车辆所需支付的基本租赁费及购买增值服务的费用之和)超过三日、乙方私自进行车辆检测或修理等情况),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自行收回车辆;若车辆确已受到损失或相关权益已受到侵害,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3.       乙方租车期间造成甲方被第三方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4.       甲方有权根据《租车单》中与乙方所达成的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车辆期间的各项租金和费用,收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取、从乙方预授权或押金中扣除等方式。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年满18周岁,在租赁车辆时必须提供合法真实的证件,乙方于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允许其他任何人驾驶承租车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具体承租车辆详见《租车单》。

乙方租车期间乙方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车辆在租车期间有且只有使用权,并必须严格在约定时间取还车。

2.       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承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燃油费、停车费、路桥费、进城费等相关费用,并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安全及其拥有的或为他人代管的财产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3.       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

如有异议,必须当面提出并确认,否则将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的验车结果。

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严格按车辆的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驾驶。

如发生违章或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甲方车辆维修、停运、误工损失等)均由乙方先行垫付全部费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将在赔付后支付乙方,未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5.       如承租车辆出现故障、异常或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否则甲方为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有权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因检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误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垫付的各项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6.       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盈利性运营、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不得用于转租、转借、抵押、倒卖,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及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运输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等危险污秽用品。

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承租车辆,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甲方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之权利。

7.       乙方须承担非甲方原因致承租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回车辆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车辆被追回前的全部停运损失及罚金等)。

8.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提供担保人对乙方的租赁行为做出担保,担保人对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无条件全部承担; 对于非乙方本人预订的订单,乙方作为订单实际履行人,自签署本协议起,即视为乙方同意承担该订单预订人对本项业务的所有承诺和保证、权利与义务。

三、   价格和支付

1.       乙方必须提供本人或担保人的人民币信用卡或借记卡完成订单的预授权或押金,无论租金或预授权及其他后续费用,甲方均不能接受直接现金交易。

乙方及担保人应当根据租赁车辆的天数与价值以及租赁过程中的各类实际情况,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不同额度的各项预授权或押金事宜。

租金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以双方在订单、《租车单》、官方网站帮助中心-《随车物品清单和价格表》中的约定为准。

2.       乙方同意在还车结算时刷取违章预授权,如乙方有违章罚款或事故的,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的预授权中扣除违章罚款、事故费用及代办费;如乙方无违章情况发生,则通过结算卡片的发卡行规定的时间自动返还该预授权。

3.       乙方和担保人同意:

如预留的保证金额不足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或预授权过期的,将于收到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后7日内至甲方门店完成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   服务及租期的约定

1.       订单租期计算规则:

 甲方采用节点计价规则,每天11:

00和17:

00为还车时间节点。

订单从取车时间开始租期即为1天,之后每跨越一个还车时间节点,租期相应增加;同一订单最短租期为1天(不足1天的仍按1天计算);增值服务费用(包含GPS导航费用或千元免赔费用等)不足一天仍按一天计算。

2.       续租操作与计算规则:

乙方若需要续租车辆,需提前致电400-777-0888(服务时间:

09:

00~20:

00)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租申请。

1)    若甲方同意续租,续租部份以《租车单》约定还车时间为续租租期的计算起点,起始租期为1天,之后每跨越一个还车时间节点,租期相应增加。

每个订单续租次数不限,若续租待缴费用与订单预授权相抵剩余金额低于(包含)1000元则不允许再次续租。

若不可以续租,则乙方必须在《租车单》约定的还车时间还车,否则即为违约占用车辆,违约占用车辆期间的租期计算方式与续租相同,乙方需按照违约占用车辆期间正常租赁费用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且一旦发生违约占用车辆,甲方有权在第一时间将该订单的预授权转为消费,并有权对所产生的费用做出足额扣除。

3.       提前还车规则:

乙方须在期望提前还车时间点之前24小时以上致电400-777-0888(服务时间:

09:

00~20:

00)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若乙方未按上述流程操作,则按实际还车时间延后24小时(若实际还车时间提前量与租赁合同约定还车时间点之间间隔小于24小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还车时间)计算租期,收取租赁相关费用。

4.       长租订单规定:

订单连续用车天数大于或等于15天即为长租订单,长租订单无需做信用卡取车预授权,但需刷取与取车预授权等额的取车押金。

5.       修改和取消订单(促销订单和节假日订单除外)

1)       在预定取车时间前6小时以上取消订单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在预定取车时间前,离预订取车时间点不足6小时取消订单,将收取订单第一天总费用的50%费用(指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等的总额)作为违约金;离预订取车时间点不足2小时取消订单,将收取订单第一天总费用的100%费用(指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的总额)作为违约金,己付款项中多出的部分,甲方将予返还。

3)       超过预订取车时间未办理取车手续的,车辆从预定取车时间起保留6小时,租期及租金从预定取车时间起开始计算。

若在此期间仍未取车,将视为乙方取消订单,甲方将收取订单第一天费用(指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等的总额)作为违约金,已付款项中多出的部分,甲方将予以返还。

五、保险责任

  甲方全部车辆均已购买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乙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将依照保险合同享有车辆保险责任保障,但乙方应承担保险定损金额2000元内(包含)一定责任及自行负担保险赔偿外的一切责任。

1.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为维护您的切身利益,请在事故现场第一时间致电400-777-0888( 服务时间9:

00-20:

00)寻求支持,同时根据指引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和交警(110),告知您所驾驶的车辆位置、车牌号,在取得保险公司和交警的指引后再确定下一步的行动。

如发生人员伤亡,请先拨打120急救,并保留好第一现场。

2.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损伤,但承租人没有在事故现场当即报保险或保险报案或理赔不被受理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       租赁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要全额垫付车辆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公司已定损的部分、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以外不予理赔的部分、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的部分),待甲方收到保险理赔款(若有)并在扣除应由乙方负担部分后,剩余金额甲方同意在合理时间内返还乙方。

造成车损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租赁车辆车损),乙方还应向甲方加付相当于车损金额20%的车辆贬值损失。

租赁期间内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等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新车购置款20%的车辆损失费,并赔偿甲方在购车时所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已经支付的当年的车船税、路桥费、保险费等损失,同时还应承担甲方为向保险公司理赔而支出的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六、维修及停运损失

1.  车辆在乙方租赁期间发生损坏需要维修的,在办理还车手续时应先行结清租金等相关费用,并支付维修事项所涉费用和损失的结算:

1.       维修费用收取标准:

由甲方服务点工作人员参照4S店标准收取。

2.       乙方如对所收取的维修费用的内容或额度存在异议,可经门店工作人员确认后,办理好再次租赁相关手续,在租赁期内自行到指定4S店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交还门店,并持4S店维修发票到甲方门店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       对因车辆事故(包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故障或证照遗失等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停运损失费。

误工天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停运情形

停运天数预计

损失核定

第一种情况:

车辆能正常行驶

不需钣金喷漆的单处损坏

1天

由甲方门店工作人员界定事故级别,亦可由4S店或保险专业人员核定事故级别。

需钣金单幅喷漆

2天

需维修的

2天

需换件的

1天

第二种情况:

车辆不能正常行驶

损坏严重,不能正常行驶

不低于5天

由门店工作人员和4S店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定损员共同界定事故级别,核定停运损失。

证照遗失,或车辆被扣,导致不能合法上路行驶

不低于5天

车辆报废

不低于30天

1)       当同时具备多种误工情形的,误工天数将按项目进行累加。

2)       误工费以乙方所承租车辆对应的实际日租金为基准,按所确定的误工天数收取。

3)       支付报废车辆停运损失:

若车辆被盗抢或报废,客户需支付停运损失直到公安部门立案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

4.       乙方如有异议且双方协商未果,须先支付足够金额的信用卡预授权或押金(该金额由甲方门店工作人员据实际情况决定),作为对实际误工费的保障,办理租车结算手续。

甲方在车辆修理完成后,再按实际误工天数向乙方收取误工费。

七、  加油费

1.       乙方还车至甲方时应确保租赁车辆已经加油至与出车时同等的油量,且所加燃油应使用同等标号(车辆所加燃油为93#或以上),若乙方采用非同等燃油标号加油造成的故障或损坏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加油量超出部分,甲方不予退还。

2.       若还车油量少于出车油量,乙方需按应以下标准支付油费和加油服务费:

缺少的邮箱容量*市场当期93#汽油油价+100元加油服务费。

八、  违章办理

1.       若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有违章行为的,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并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在查询到违章后将立即通知乙方,并直接以乙方的预授权款项支付违章罚款,并据不同地点的实际情况收取代办手续费;

2.       若乙方预授权金额不足,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通知将所欠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       对于甲方无法代办的违章情形,乙方有义务自行完成办理。

九、  其它

1.       车辆收回: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收回车辆的,乙方需在甲方收回车辆后十个工作日内,前往甲方共同对相关事务进行确认及办理费用结算。

乙方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认定的事实和费用金额;

2.       对因乙方租车期间所造成的随车物品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赔偿价格详见《随车物品清单及价格表》;

3.       《租车单》、官网帮助中心《随车物品清单和价格表》及其它相关文件构成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所有条款.

4.       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当地仲裁委冲裁。

本合同自《租车单》载明的取车时间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一年年内,甲乙双方的发生租赁关系均受到本合同的约束。

若甲方合同变更,则下一次租赁行为需要双方重新签订新合同,旧合同法律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法律效用作废。

十二:

特别条款。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本公司不时对该合同条款的修订或补充将及时以各种形式告知、官网传达,并自动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于合同第二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的内容、第五条的保险责任、第六条的维修及停运损失均得到瑞卡员工的详细讲解,无修改意见。

本人自愿遵守本合同中的全部约定,自愿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甲方(盖章):

广州瑞致租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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