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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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

  (三)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四)在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

  (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

  第十条 贷款限额:

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前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其中,以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股票暂不得质押)申请贷款的,须视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

若以中国银行本、外币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其借款担保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

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

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

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能否贷款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之内容包括: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若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人应向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

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与贷款人。

  第十五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经营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人应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

借款人应签署委托贷款人从其账户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并代办相关法律事宜。

法律事宜包括:

对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验证和其他法律事宜等。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7条规定。

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

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第二十一条 抵(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

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

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

  第六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经审查批准后,信贷经办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有关用款事宜。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户或基本结算户。

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一般存款户或基本结算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或指定的经销商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主要采取月均还款法,应借款人要求,借贷双方还可商定采取等额累进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

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借贷双方可商定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三条 展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处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三十四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将逾期部分及时转人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贷款利息。

具体逾期时间计算和加收利息标准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如贷款出现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能如数还款,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十五条 呆滞、呆账贷款的处理。

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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