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各章知识点汇总更新完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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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单选)
(1)制定:
《会计法》于1985年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
(2)地位: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会计行政法规(★单选)——×
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选,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的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6号令)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补充)(27号令)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4号令)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5号令)
《注会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40号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
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特别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法律效力: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效力次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注:
“统一指导”与“统一领导”没有实质区别,是一个意思。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注意】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总参谋部。
(二)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多选)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链接】
(第五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市场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注意】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第五节)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注意】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
【链接】第四节会计监督
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是对会计行政管理的一种有益补充。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中国会计学会
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1.谁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
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授意——暗示;
指使——明示;
强令——强迫。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注意】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总会计师除外)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
1.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判)
2.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签订合同或协议)
3.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
(单)
4.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多)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
——以假乱真。
(三)会计核算内容(此知识点内容教材没有列示,请结合《会计基础》学习了解。
)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资产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产|负债
4.资本、基金的增减——所有者权益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利润
7.其他
【提示】按六要素的顺序记忆。
二、会计凭证(此知识点教材讲解过于简单,考试内容却比较详细,请按照讲义学习掌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种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1.原始凭证的内容(了解)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注意多选题、判断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