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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性强、综合性、社会与公益性、共同性

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①保护②防治)

环境法律体系:

①宪法②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③环境保护基本法④环境标准⑤地方性环保法规⑥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保的规定⑦国际法⑧环保纠纷解决程序中的法律法规

PS:

世界环境日:

6月5日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①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1、反映了环境与发展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

2、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3、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4、是对各方利益的综合协调

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防线防范原则、损害预防原则)

③环境责任原则

谁主管谁担责、谁污染谁收费、谁破坏谁恢复

④环境民主原则

公众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对国家环境事务的管理。

适用范围:

空间:

特定范围、行为发生地、域外效力

对象:

从属人、从属地、保护主义

时间:

生效的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原则生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

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试试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规划环评-一地三域)行政有关部门、规划计划相关单位;

(建设环评-十个专项)政府有关单位、建设计划相关单位

“三同时”制度: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一地三域、十个专项)

①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相关涉及行业。

②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等项目类型。

③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项目建设类别。

主要内容:

同时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考虑环境保护内同。

同时施工阶段:

在施工过程中应将环境资源保护工程纳入施工计划、建设进度。

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与所建设项目同时投产使用

意义:

1、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之中,避免二次施工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2、加强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

3、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污染问题.

PS:

企业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原因:

①强制性不足②地方保护主义③政府监督力度不够④企业环保意识不强

措施:

①加大惩罚②健全法律③加强教育宣传④增强企业环保意识⑤环境监理制度⑥增强环境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许可制度:

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环境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某项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行为。

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优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汗液的市场准入等

作用:

①统一管理影响环境的各类影响环境的活动,并严格控制在法律范围之类,提高环境管理效率。

②有利于主管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害环境的活动,促使法律有效实施。

③有利于调动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排污。

④有利于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的转变。

⑤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管理。

主要流程:

①申请②审查③决定④监管⑤处理

排污收费制度:

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的制度。

①排污者②环保工程不达标者

排污费的使用:

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④新工艺的开发、⑤示范和应用、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清洁生产:

指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第五章(略)

一、水污染:

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

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和画的现象。

二、大气污染:

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是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财产损害的现象。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固态、半固态和至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以不适当的方法排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从而导致环境质量的损害。

四、环境噪音污染:

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五、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指再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放射性物质,造成改变环境放射性水平,使环境质量恶化,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八章

公民环境权:

指公民有享受和使用适宜环境或平衡、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特性:

普遍性、概括性、专属性、法定性

环境知情权:

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利。

环境信息包含:

环境保护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计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等

环境公众参与:

在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简称为环境公众参与。

包括方面:

公众对环境宣传教育的参与、公众参与环境友好活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活动、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

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①行为违法(环境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②行为者有过错(实施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有过错,包括蓄意与过失。

③行为者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对于组织而言分为外部责任主体与内部责任主体。

对于作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来说,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要从其年龄和治理状态等方面判断。

④危害结果(违法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的后果。

⑤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环境行政处分:

指环境行政主体、企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过程中违法失职和违反纪律,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所属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

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环境行政主体所属单位

原则:

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成去;

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城区合法、手续完备。

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主体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环境行横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环境行政主体(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等)

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

环境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

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公正、公开、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④一事不再罚原则、⑤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般程序:

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审查④处理决定⑤送达与执行

听证程序: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处罚的主体一般属于外部行政主体;

处分的主体一般是内部行政主体。

(2)制裁的对象不同;

处罚对象与处罚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

处分对象与处分主体存在隶属关系;

(3)采取的形式不同;

处罚有罚款、拘留等;

而处分没有。

(4)行为的性质不同;

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

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处分所依据的要高。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处罚不服,可以进行起诉和复议;

而对处分不服,一般是不可以。

行政处罚不服咋办?

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在确定期限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且,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款,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环境行政复议:

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公正原则③及时原则④便民原则⑤公开原则

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局法定的程序审查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第十章☆

民事责任: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分为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略(这个不重要)

环境侵权责任:

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在本书中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指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的特征:

主体的不平等性与不可互换性、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与复合性(来自百度)

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①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由于技术与信息上的限制,受害者往往难以准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环境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也没有对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但由于传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没有将舒适、安全的环境作为保护的对象,对此类权益的保护只能以民法中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条款以及民法原则为依据。

③环境民事责任的功能具有特殊性----环境侵权具有双重价值性决定了环境民事责任的惩罚和谴责功能弱于一般民事责任,也使其不同于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若惩罚性的责任制度设计是受害人无形中承担了环境污染的一部分成本。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致害方实施了排污行为、②受害方有遭受或可能损害(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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