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doc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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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NationalfoodsafetyStandard

Standardforthelabelingofprepackagedfood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Food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包含: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3.2食品储运包装FoodPackageforTransportation

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包装,其标签内容以方便储藏运输为目的。

3.3散装食品FoodinBulk

指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有包装或无包装的食品。

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4食品标签Food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5配料Ingredients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除外)。

3.6生产日期(制造日期)DateofManufacture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7保质期(最短适用日期、最佳食用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BestBefor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3.8规格Configuration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总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基本要求

4.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4.8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作为销售单元,内包装不作为销售单元的,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标示内容

5.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5.1.1食品名称

5.1.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5.1.2配料表

5.1.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5.1.2.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GB2760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5.1.2.1.4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胶基)除外。

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具体名称。

如:

着色剂(姜黄、诱惑红、金樱子棕)等。

(参见附录B)

5.1.2.2.2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可选用下列形式之一进行标示。

(参见附录B)

形式一:

与其它食品配料统一考虑,按5.1.2.1.2、5.1.2.1.3要求标示。

形式二:

在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该项下按5.1.2.1.2要求一并标示所有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该项在配料表中的位置由其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加入量决定。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胶基)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而在配料表中标示。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按5.1.2.1.3要求标示。

5.1.2.2.3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配料类别

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6%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复合香辛料”

加入量不超过6%的各种调味品

“调味料”

以干物质计乳蛋白含量不低于50%的乳制品

“乳蛋白”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5.1.2.2.4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

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

如虾、龙虾、蟹等

-鱼类及鱼类制品

-蛋类及蛋类制品

-花生及花生制品

-大豆及大豆制品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

5.1.2.2.5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5.1.2.2.4中的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5.1.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5.1.2.2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5.1.3.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添加量很少,仅用作香精香料的配料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精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净含量和规格

5.1.4.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参见附录B)

5.1.4.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mL

Q≥1000mL

mL(ml)(毫升)

L

(1)(升)

质量

Q<1000g

Q≥1000g

g(克)

kg(千克)

5.1.4.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50mL;Q≤50g

2

50mL

3

200mL

4

Q>lkg;Q>1L

6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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