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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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议定书;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

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

其中包括:

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

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

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

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第一部分的条款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减让表”第二部分的条款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名称作了修正。

修正内容见表7.1.,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称谓的修正,表7.1:

称谓的对应,1.对第2条(减让表)第1款(乙)项的补充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对第17条(国际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

若成员方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对第二十四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关于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的谅解谅解的主要内容是:

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条款内涵修正,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指出,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实现上述宗旨的途径是,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一)非歧视原则

(二)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三)贸易壁垒递减原则(四)公平竞争原则(五)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该原则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

所谓最惠国待遇,系指一个成员方给予任何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除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少数例外情况下,均应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比双边最惠国待遇更为稳定。

“无条件”,是指这种最惠国待遇的实施不得以任何政治或经济要求为先决条件。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应产品。

也就是说,在缴纳海关关税之后,进口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和分配等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均应与国产品一视同仁。

如果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对其采用其他限制措施,那么缔约方之间所进行的关税减让的好处就会被抵销。

(二)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不禁止对国内工业实行保护,但要求这些保护应通过关税进行,而不要采取其他行政手段。

关税保护透明度高,便于成员方之间进行减让谈判,从而减少保护对贸易形成的扭曲。

(三)贸易壁垒递减原则,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将这些减让的税目列入各国的关税减让表,使其“约束”起来,从而为发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打下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基础。

由于列入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三年内不得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的成员国家协商,并为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约束后的关税难以发生回升现象。

(四)公平竞争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利用关税或其他行政措施对本国工业实行保护,从这一角度说,1994年关贸总协定实行的并非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

但1994年关贸总协定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不公平的贸易作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措施。

所谓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口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进口国在关税之外再加征反倾销税,以抵销倾销对国内产品造成的损害。

另外一种不公平贸易作法是政府对出口给予补贴。

无论出口补贴还是国内可申诉的补贴均被视为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违背。

因此,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征收“反补贴税”也作了规定。

(五)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条款。

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国产品与本国工业进行竞争,因而被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禁止。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也允许采取数量限制。

但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三条,采取这种数量限制时,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得厚此薄彼,具有国别针性。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二)保障条款(三)区域性贸易安排(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五)安全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

同时规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

此外,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工业实行保护。

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产业部门。

(一)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

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

受影响的产业有义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

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

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

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

(二)保障条款,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允许成员方在满足一定的严格标准的情况下,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建立区域贸易集团。

这种集团内成员国家间的关税及其他大量的非关税措施都要取消。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上述区域贸易集团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集团内成员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不给予集团外的国家。

该条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区域性贸易安排,既促进集团内国家间的贸易,又不对集团外国家形成新的贸易壁垒。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贸易集团有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三)区域性贸易安排,(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和力量的壮大,它们的利益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也得到相应的反应。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应当享受更优惠条件;

发达国家成员承诺,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做的贸易减让,不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

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供的普惠制待遇;

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口实行补贴;

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

(五)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而禁止火药、武器、毒品和淫秽出版物等的进口。

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二、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变化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1.关税减让:

发达国家减让关税40%,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

2.约束关税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

在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货物,纳入约束税率的比例在73%左右。

3.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在10年内,取消原“多种纤维安排”项下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限制措施。

4.原“多种纤维安排”下的配额水平在10年过渡期内大大提高,提供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5.在4年内(即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取消针对其他工业制成品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1.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使它们不再提高。

3.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

4.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承诺。

5.按照协议百分比,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

6.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

二、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变化,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各类型成员方的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均呈下降趋势。

发达国家整体的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乌拉圭回合之前的6.3%下降到乌拉圭回合后的3.8%,经济转型国家整体从8.6%下降到6.0%,发展中国家均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详细情况见表7.2,7.3和7.4。

表7.2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达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表7.3乌拉圭回合前后各转型经济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表7.4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零关税部门

(二)协调关税,

(1)产品范围:

包括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30章的全部产品,第29章的部分产品,以及国际卫生组织定义的“国际非专利商品名”(INN)的大部分产品。

主要产品有:

人体或动物制品、血液产品、疫苗、混合或非混合等抗生素、中成药、治疗用的纱布、绷带、试剂等,维生素、激素、生物碱、青霉素等抗菌素。

(2)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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