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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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2014-10-22
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全称):
承包人简称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室外干挂石材、玻璃幕墙、窗户施工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包料2、包质量3、包工期4、包安全5、包施工措施费6、包辅材、工具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8、包垃圾清运费9、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10、包专项验收.11.包施工方案及图纸设计.12.包整理资料
选择项:
全部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120天,春节冬季除外(自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04
月30日);因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
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室外干挂石材幕墙固定单价为400元/㎡,见光面
计算(大写:
肆佰元每平方米)其中龙骨占180元/㎡、面材占220元/㎡。
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4500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1800000.00元(大写:
壹佰捌拾万元整),窗户固定单价为440元/㎡,按窗户外框外边尺寸计算(大写:
肆佰肆拾元)其中窗框占198元/㎡、面材占242元/㎡。
。
窗户面积预估为3000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1320000.00元(大写:
壹佰叁拾贰万元整),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甲方签证按展开面积计量、结算。
以上单价不含税金及各种配合费。
2.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
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药栓拉拔、窗户三性,钢材复试、胶国检)管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垃圾清理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等一切费用。
3.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工程预付款:
合同暂定价款的10%;及叁拾肆万零捌佰元整。
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每月按照承包人现场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
乘以70%支付。
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
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
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95%。
工程决算
总价款的5%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贰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4.工程量清单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深化设计,并对深化设计图纸报设计院认可后方能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现场办公室(费用发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
后使用;
(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吃住及保险和劳保用品,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自身人员及
材料的安全保卫;
(4)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
作;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
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十、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十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用电教育后方可上岗,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禁止脚手架上抛扔物品。
乙方生产人员所造成的他人或本人工伤事故,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部门关于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
十五、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发包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发包方相关代表签字后7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
十七、材料供应
1.石材采用2.5mm霞红火烧面花岗岩(颜色由甲方确定为准),窗户玻璃采用6LOW-E+12A+6白中空玻璃(LOW-E镀膜颜色以甲方确定为准),铝合金窗均为“宏达”60型铝合金单框双玻中空节能气密窗不带纱窗,主材壁厚不低于1.4mm;表面处理为粉末喷涂,颜色为外深灰色内白色。
胶条使用材质必须采用春光或同档次品牌三元乙丙胶条或橡胶条,保修期内不得硬化,铰链、把手五金配件采用春光或同档次品牌。
2.承包人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时,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验证。
施工用的钢型材、夹件、钢板等须为镀锌材质,挂件和螺栓必须为标准的不锈钢材质。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十八、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的第十一条的约定相应顺延。
2.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