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高校教师资格证2017年南京复习版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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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P9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P10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3.简述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双一流”)总体建设建设目标(步骤):

P31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P36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

(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5.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P57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6.我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

P65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7.《教育法》明确规定哪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和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P85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抄袭他人答案的;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第八十条则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8.试述我国教育的性质与目标。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P86

我国的教育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一,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其二,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其三、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教育法》第六、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四个加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教育。

其四,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教育的目标(教育方针)P87

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

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

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9.《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P9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P103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结合我国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一般将章程内容分为三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P130

12.公立高校章程的制定主体:

政府。

P131

13.高校章程制定程序:

章程制定准备;

章程草案审议;

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P131-133

14.聘任制,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

P134

1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自主性。

(2)关系的合同化。

(3)形式的可选性。

P135

16.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P140(案例分析、选择)

(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28条中定了学校行使的权利,第3项招生权、第4项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颁发学业证书权,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从结果上看,对于学生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此时,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田永案中高校拒绝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行使的是《教育法》授权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影响到学生的学历、就业,二者间发生的是行政纠纷。

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虽缺乏对高校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明文规定,但可依据行为的特征、对学生权利的影响,判断出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能够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

(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漏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

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

17.权利救济制度P144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

按照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程序,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可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

非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申诉和行政复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育法》第43条第4项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59条—第64条规定了学生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校内申诉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的程序。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能寻求的法律上的救济,这种救济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

18.教育申诉制度P145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

一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可以简称为“校内申诉”;

二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可简称为“行政申诉”。

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有的学校文件更为具体地规定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

校内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5个工作日。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复查。

(4)复查决定的作出。

15个工作日。

19.行政申诉制度P147

15个工作日内

20.教育行政复议P148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从理论上说,教育行政复议包含了一下三种情形:

(1)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

(2)不服高校处分和复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决定不服,以省级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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