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精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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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环治〔XX〕8号)要求,为切实搞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市XX年确定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
今年以来,我县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县在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部分搬迁刚玉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郑西高铁陕县段环境污染等方面,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加快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本年度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一)继续加大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加大重点工业企业烟尘、粉尘治理力度
(1)强化设施岗位责任,做好运行记录和物料进出台账记录,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2)对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和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连续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和治污能力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
对厂区周围进行绿化、美化,抑制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3)加强对煤棚、灰库的现场管理。
煤炭、灰渣在密闭环境内装卸,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进行严管,减轻煤炭、煤灰在装卸和运输时扬尘的产生,确保无组织排放达标。
原料堆场周围安装防尘(防尘挡墙)或喷淋装置抑尘。
对于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整改工作进度迟缓的企业,要及时下达督办通知,并上报县政府予以限期治理;
对于连续两次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及时上报县政府实施停产治理。
县环保局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完成时限:
XX年10月底前。
2、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车辆运输扬尘、堆场污染控制
县城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城区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
凡行经县城区运输砂、碎石、水泥、石灰等建筑材料和原煤、焦煤、粉煤、煤膏等燃料以及弃土废渣、矿粉、矿渣、废品、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容易遗撒、飞扬、泄漏的散装物品的车辆,一律实行车箱密闭;
城区内的废品收购、储存、分解、加工点,原煤、精煤和沙石、水泥、石灰等建材堆场必须规范化堆放。
县城管局、住建局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公安局为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大营镇政府、张湾乡政府为快速通道沿线堆场污染管理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治理
积极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对各个垃圾中转站、运输车辆以及填埋场的垃圾装卸、堆存、处置作业进行规范;
加大对乱堆、乱扔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落实对医疗废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