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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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说明:
资料整理于2021年7月1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1年1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胡某,男,1991年5月出生。
2008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4月刑满释放。
2019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
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
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
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
“好象那人在车上呢。
停车看看吧。
”胡某说:
“管他呢!
”继续驾车逃跑。
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
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
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本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分)(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伞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6分)(4)胡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
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5分)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
陈某的外甥。
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
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只答处理原则)答: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吴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7)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于某,男,17岁。
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9月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9年2月初,2月中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
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
2月27日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
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
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
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
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
于某发现黄某已死,非常惊慌,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
(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
(4)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于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不到一年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徐某某,男,2003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19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
”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诚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徐某某,男,2001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17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菜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舢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
”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随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诚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
陈某的外甥。
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
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吴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7)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胡某,男,1989年5月出生。
2006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
2017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
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
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
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
“好象那人在车上呢。
停车看看吧。
”胡某说:
“管他呢!
”继续驾车逃跑。
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
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
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
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
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
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
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
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26.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
陈某的外甥。
朱某,男,20岁,无业。
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5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5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元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黄某,男,36岁,农民。
孙某,男,16岁,中学生。
2015年4月17日晚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孙某,从某镇驶往某市途中,不小心撞上在公路边同向行走的刘某,致使刘某颅骨粉碎性骨折昏迷。
黄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与孙某商议后,两人将刘某抬上肇事摩托车,运至离案发现场约一公里以外,将刘某抛入1.5米深的一条沟内,并用干草覆盖在刘某身上进行伪装。
第二天中午,刘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
警方现场勘查证实,刘某在沟内曾从昏迷中苏醒过,其手上有明显的抓挖沟内物体的伤痕。
经查,黄某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被假释。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黄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应当如何处罚(处理原则)?
答:
(1)黄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2)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黄某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本应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与孙某合谋,共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予以遗弃、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4)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黄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胡某,男,58岁,××市××农场退休职工。
胡某退休回家后种了3亩多地的芒果。
2015年3月份,芒果开花结果时,胡某担心有人会偷摘果实,便私自在芒果园四周安装了电网,其子回家发现后及时拆除。
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
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
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置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昕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
胡某,男,1996年5月出生。
2013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4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
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
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
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
“好象那人在车上呢。
停车看看吧。
”胡某说:
“管他呢!
”继续驾车逃跑。
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
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
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25.案情;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
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
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