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经济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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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经济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

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首先,本论文通过简述法经济学建立的必要性,简单的说,就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

其次,再通过论述法经济学在我国尚未成形的原因,引出下文的对国外法经济学有关理论的借鉴与思考。

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法经济学;法制建设;立法;法经济学分析

 

 

 

Abstract

Lawandeconomicstheorysuggeststhatalllegalactivities,includingalllegislativeandjudicialaswellasthewholelegalsystem,themethodcanbeusedtoanalyzeeconomicandguidance.Lawandeconomicsbecauseofitsuniqueresearchmethodstobecomeanindependentlawschools.Itinvolvesnotonlythevalueoftherelevantlegalsense,alegalphilosophylegaltheoryproblems,andlegalissuesrelatedtospecificsectorsandalmostalloftheareaofthelaw.

Firstly,thethesisoutlinedtheneedfortheestablishmentoflawandeconomics,simply,isthepurposeofwritingthispaper.Secondly,andthroughthelawandeconomicsinChinahasnotyetdiscussedthereasonsforforming,leadstoforeignlawandeconomicsbelowandThoughtsfromthetheory.Finally,lawandeconomicsfromtheperspectiveoflegalconstructioninChina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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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Keywords:

LawandEconomics;Legalsystem;Legislation;LawandEconomicsanalysis

 

 

浅论法经济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地球逐渐形成一个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局面。

全人类追求的,努力的目标就是发展,而发展的速度说到底来源于经济效益。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点,并开始注重经济效益。

法经济学理论发端于美国,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该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本论文从1.法经济学的存在价值2.我国一直无法形成法经济学体系的原因3.国外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及借鉴4.提出法经济学对我国立法的对策与建议四个方面论述法经济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法经济学的存在价值

法经济学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学流派,为法学提供新型的方法论基础,那么必然有其存在价值。

从微观角度看,法经济学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防止不必要的立法资源的浪费。

从社会角度看,降低立法成本,就有利于有效地配置各种立法资源,立法资源有效的分配到社会各阶层,每个利益群体都能享受法律带给他们的益处,最终达到立法效益最大化。

最后从宏观角度看,立法效益达到最大化,各利益群体都满意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社会达到整体和谐,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

(一)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防止立法资源浪费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所谓的“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

多元化主体本是为避免统的过死的弊端,节约立法成本。

各立法主体本应结合自身或本地情况高效率的使用立法权,制定一些符合自身需要的法,而事实上,低位阶法往往照抄照搬高位阶法,因此有学者提出“地方立法要实现从片面追求数量到提高立法质量的转变”。

重复立法造成立法成本的提高一是因为不必要的立法支出本身就是一种浪费,二是因为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使用它来制定一种不必要的法,就占用了用其制定必要立法的机会,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当大。

法经济学,能让立法者深刻意识到,就立法成本诸要素而言,建立科学且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国情需要的立法体制,是降低立法成本的关键所在。

地方立法投入的总成本是通过对法规价值和法规调整的作用,决定着地方立法综合效益的大小。

法经济学指导我们,立法前先进行成本分析,对此项立法,需要投入多少成本,包括立法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花费的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支出。

其中立法调研,草案的起草、讨论、表决以及法律修改中各种利益主体讨价还价的精力付出及花费,公共选择理论一般称其为政治决策成本。

在立法前准确计算出这些成本,就可以根据成本切实投入立法资本,避免出现成本过高以及今后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更有利于减少立法资源浪费。

(二)有利于有效配置立法资源,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政府主导型立法模式,立法的科学性很差。

这主要就表现在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投入在立法分配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国家强制力是否投入和投入多少很少经过认真的实证分析,出于立法者片面的经验或主观臆断的居多.有时甚至是有关方面进行立法寻租的结果。

除了造成社会财富的直接浪费,“减损社会效率”,还会“因不符合人们的理性,缺少利益驱动守法成本高昂而流于形式,因此造成损害法制权威这一高昂的机会成本”。

立法机关的主要精力主要放在了立法数量和立法速度上,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种重量轻质的立法理念既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也是一种客观必然。

就像改革开放初期,大量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一样,是历史发展中的必然阶段。

显然,重量轻质的结果必然是使立法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益。

法经济学,让立法者深刻意识到,扩大和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为权利主体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可以有效增加地方立法的效益;就法规调整而言,通过规则来规范行为和减少违法,把立法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到社会各个群体当中去,对提高地方立法效益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将相应的地方立法资源投到其他更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上,也许收益会更大,不致造成立法机会成本的损失,最终实现立法的“利润”最大化,也就是立法效益的最大化,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三)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法治社会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一直呈现出相辅相成、并行进步的态势。

至今为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完备,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正不断充实,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也越来越好。

无论是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的民商法,还是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规则和市场管理规则、确保市场经济机制得以有效有序运行的经济法,还是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公平与稳定的社会法,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不断得到加强与完善。

特别是十届人大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加快了步伐,攻克了许多立法政策选择上的难点,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经济法制建设成就。

法经济学,使立法者意识到把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在立法目的上,以建立和维护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为目标,实现并维护我国市场的竞争性、自由性、公正性和统一性。

在法律体系的结构上,建构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的各种性质各异、作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有机结合体,通过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不同性质、不同方式的规范,实现市场经济均衡、持续、有序的发展;在法律的内容上,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使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世界相通,尽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抑制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建立和谐,完善,友好的法治社会。

二、法经济学未能指导中国法制建设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的脚步也越来越快。

面对经济的发展,面对法制建设提出的更多要求,中国应该正视这些问题。

但是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从主观上说,存在观念守旧,无法突破传统法学观念,导致立法者无法正确认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从客观上说,一方面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看,立法者无法完全代表社会各阶级利益,另一方面从立法的监督程序上,立法监督程序并不科学,最后从法律的实施机制方面。

纵观上述四方面,论述法经济学未能有效指导中国法制建设的原因。

(一)受封建思想和旧社会主义立法思想影响

中国的法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追溯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制建设”的观念,也没有明确指出法与经济之间内在关系,但中国古代封建传统思想,影响着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

因此不难看出,古代封建思想也影响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开始探索社会主义道路,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必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1.封建思想的影响

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

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

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

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

儒家思想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

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

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讼观念等,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它们还会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存和延续,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交通通讯极为不发达的闭塞地区,新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传播和普及。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权力过于集中,适合于计划经济社会的个人专断与人治,而不适合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与法治。

在儒家思想中,个体是完全无足轻重的。

儒家学者通过其掌握的政治权力,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将其推崇的整体主义“礼治”精神输入法律之中,形成了“诸法合体,民不分”的高度整体主义法治秩序。

这是一种“存天理,灭人欲”的秩序,其所关注的是整体利益的要求,而要求个人无欲无求、无怨无争,对个体利益采取了极端漠视的态度。

1840年之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伴随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而发生了变化。

个体利益开始了在中国的萌芽。

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法观念的转型并不能有效地作用于现实的法治秩序,个体利益缺失的状况并无改观。

在计划经济的调节之下,经济个体被束缚在国家计划下;个人被束缚于单位、组织,不仅不能去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这样一种整体主义秩序下,个体意识的发展仍是无从谈起。

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地方,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和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

一直到这时,中国还是一个完全的整体主义的国家。

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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