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整理的2013)卷三涉及的知识点概述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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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则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抵触申请,在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
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但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3、新颖性:
1)审查原则:
将专利申请与每一项对比文件或抵触申请单独对比。
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注意:
一篇专利文献中的不同实施例,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如果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对比文件公开的下位概念破坏专利申请的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个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新颖性。
4、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国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可享有优先权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
2)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优先权期限内申请或公布的相同主题专利申请,不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后申请破坏优先权期限内的相同主题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3)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分案申请。
5、创造性: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设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解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有启示,则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i)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例如,可以是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也可以是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ii)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
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6、实用性:
1)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审查原则:
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准,而不仅仅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
与所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怎么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4)“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不违背自然规律且具有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三、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要求。
1、清楚:
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主题。
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
表述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
2、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如具体实施方式。
3、能够实现:
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四、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允许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
对于用上位概念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技术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