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点梳理文档格式.docx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点梳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点梳理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点梳理文档格式.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4/58dd59bb-8810-4760-a479-5e5cfb5b2155/58dd59bb-8810-4760-a479-5e5cfb5b21551.gif)
P9
(1)教书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3.如何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
P10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第一章:
高等教育政策总论
1.双一流建设的总体建设目标P31
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
(1)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2)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3)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2.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P36-P38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提升科研研究水平;
(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政策
1.高校专业设置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P57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2.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条件P65-P66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我国教育的性质和目标P86-P88
(1)我国教育的性质
我国的教育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1)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3)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
4)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我国教育的目标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人才培养是教育的中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
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
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教育法关于考试舞弊的规定P93
(1)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教育法第80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教育法第81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第284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考试
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2)资格考试
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医生执业资格考试等;
3)水平等级考试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公务员考试。
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等。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P97-P98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受教育者的权利P98-P99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高校章程的地位、内容、制定程序P129-P134
(1)地位
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下位法”,同时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是“高校宪法”。
(2)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3)制定程序
1)章程制定准备;
2)章程草案审议;
3)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2.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P134-P138
(1)概念
指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受聘上岗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
而用人单位则按约管理,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2)特征
1)主体的自主性;
2)关系的合同化;
3)形式的可选性。
(3)性质
聘任制属于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调整,具有较强的公法属性)
3.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P140-P142
(1)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在行使招生权,学籍管理、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时可能涉及;
(2)民事法律关系:
以侵权行为纠纷为主。
4.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P145-P150,全部掌握)
(1)教育申诉制度
1)校内申诉程序;
2)行政申诉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1)复议申请的提出:
自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一般是省级教育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的管辖:
向所在地的省一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提出;
4)行政复议的受理: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行政复议的决定:
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教育行政诉讼
如果高校学生对纪律处分等决定不服没有申请申诉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纪律处分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如果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的权利P154-P157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2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P157-P160
(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师著作权的认定P175-P176
(1)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教师本人;
(2)教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走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由学校组织,根据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所在学校承担职责的职务作品,学校视为作者。
著作权由教师所在学校享有。
教师作为事实作者,仅享有依聘任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而不享受该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3)主要是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教师作为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以给完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