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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总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质量、交货期/量、质量事故和质量改进情况等进行月度考核。

2.负责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业务量分配,负责考核产品公司对供应商的业务比例分配执行情况,并对供应商的应付款情况进行月度监督抽查。

第五条财务部和各产品公司财务科负责供应商考核处罚的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评定和考核流程

第六条定义

1、外协外购件类供应厂商即生产、销售型供应厂商,其本身具有生产能力,且提供事业部的外协外购件均为自身生产的产品。

2、贸易类供应商即中间商,对美的需要的外协外购件、原材料没有生产能力,主要通过向其它生产或销售采购物料来满足美的采购需要。

3、新增供应商:

不在《事业部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准备增加的供应商。

4、服务对象:

事业部合格供应商提供物料的单位(即各产品公司)

5、服务范围:

某一合格供应商向各产品公司提供的物料类别或规格型号。

第七条选择、评定和考核流程

1、新增供应商的评定、审批流程

预选(工厂)→审核(产总、主管副总)→预审(品保部长)→预选审批(事总)→正式送样确认〔技术检验/设计(新产品)〕→小批量采购(供应)→小批量确认〔技术检验/设计(新产品)〕→现场调查(品保、技术检验、供应)或函调(品保部)→会审(工厂)→审批(品保部长)

2、新增原材料、贸易供应商的评定、审批流程

提出(供应)→审核(厂长、产总、主管副总)→会签(品保部)→审批(事总)

3、增加服务对象的评定、审批流程

提出(供应)→审核(产总、主管副总)→核准(品保部)→并根据服务范围不同按流程4或5执行。

4、增加服务范围的评定、审批流程(增加同类别产品):

提出(供应)→审批(产总、主管副总)→备案(品保部)→正式送样确认〔技术检验/设计(新产品)〕→小批量采购(供应)→小批量确认〔技术检验/设计(新产品)〕

5、增加服务范围的评定、审批流程(增加不同类别产品)

提出(供应)→审核(产总、主管副总)→核准(品保部)→正式送样确认〔技术检验/设计(新产品)〕→小批量采购(供应)→小批量确认〔技术检验/设计(新产品)〕→现场调查(品保部、技术检验、供应)或函调(品保部)→审批(品保部长)

6、质量事故的考核

(1)提出(品保部)→会审(工厂厂长)→审批(品保部部长)

或:

(2)提出(工厂)→审批(品保部部长)

7、暂停供货审批流程

(1)提出(品保部)→会审(工厂厂长)→审批(品保部长)

或:

(2)提出(工厂)→审批(品保部长)

8、淘汰供应商审批流程

(1)提出(品保部)→会审(产总、主管副总)→审批(事总)

(2)提出(产总)→审核(主管副总)→复核(品保部长)→审批(事总)

9、暂停供货后整改完成恢复供货的审批流程

提出(工厂、品保部)→审批(品保部长)

10、年度供应商资格评审流程

编制(品保部)→审核(品保部长)→会审(厂长、产总、主管副总)→审批(事总)

第四章新增供应商的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八条供应商的选择(以下无特殊说明均指外协外购件供应商)

1、选择条件:

生产能力、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强、生产管理正常、价格合理。

对有安全性能要求的物料,须提供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等资料。

2、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在《事业部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取,如《事业部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厂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可按下列规定向品保部提出新增供应商的申请:

(1)在制品:

生产供应部门组织填写“候选供应商审批表”(附表1),交工厂厂长、产品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审核后,向品保部申报。

(2)新产品:

设计部门把供应厂商的资料(有关其规模、产能、生产和检测设备等资料)交生产供应部门,生产供应部门确认现有供应商资源无法提供该物料时,填写“候选供应商审批表”,交工厂厂长、产品公司总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后,向品保部申报。

与供应商的业务交往由生产供应部门和品保部衔接,设计部门不得擅自新增供应商。

第九条新增(候选)供应商的预审和审批。

1、新增(候选)供应商的预审(指外协外购件类新增供应厂商):

品保部接到“候选供应商审批表”后,组织对新增供应商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预审。

(1)预审方式:

现场调查和函调

●现场调查:

品保部组织工厂的生产供应、技术、检验等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调查,由品保部组织填写“供应厂商资料信息调查表”(附表2)、“供应商质保能力现场评审报告”。

●函调:

因路途遥远,而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的供应商,由品保部发出函调资料。

(2)预审内容:

资金承受能力、生产能力、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等。

2、候选供应商的审批

(1)外协外购件类供应厂商的审批

品保部根据预审结果,在“候选供应商审批表”里填写评审意见,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

(2)贸易类新增供应商的审批

生产供应部门组织填写“贸易类供应商审批表”(附表3),连同新增贸易类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证等,交工厂厂长和产品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报品保部,由品保部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

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由品保部将“候选供应商审批表”或“贸易类供应商审批表”,反馈到产品公司的生产供应、财务科和事业部财务部等部门。

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可付款供应厂商的依据。

第十条技术文件的发放和样品确认

1、供应商采购标准、技术要求的提供

开发部门提供新产品样品的图纸、采购标准和技术要求;

在制品由技术检验部门提供。

供应商领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更改通知)必须由生产供应部门专人负责,送品保部核实,盖“文件审查章”后由生产供应部门按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发放资料,并做好发文登记。

2、样品确认

(1)生产供应部门通知供应厂商提供样品,供应商把样品提供给生产供应部门,生产供应部门填写“样品检验/试验确认单”(附表4),如样品是在制品样品,交给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如属新产品的样品,交设计部门组织检验、确认。

如设计部门无检测手段,可委托技术检验部门检验,检验人员记录检验和试验相关的数据,交设计部门确认。

(2)技术检验部门或设计部门(新产品)负责对样品的检验和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生产供应部门。

未通过确认时,生产供应部门须通知供应商再送样。

(3)产品公司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须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供应商有检验能力的,由技术检验部门确认其检验的可靠性;

无检验能力的,须由供应商委托国内、外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试验,把报告交品保部存档。

(4)样品确认时间要求在接收样品后两天内完成,如需做寿命试验、型式试验的电器零部件,要求七天内完成确认工作。

特殊要求(如:

电热管、电路板、磁控管、高压变压器、电脑板除外)。

(5)确认部门在样品确认完毕后,在一天内把《样品检验/试验确认单》交生产供应部门和品保部,样品确认合格,由生产供应部门组织小批量试用,试用完毕,确认部门把小批量试用报告送生产供应部门和品保部。

第十一条小批量采购和小批量确认

1、在制品样品确认合格后,由供应部门进行小批量采购,数量≤1000件。

2、新产品的样品确认合格后,由设计部门根据新产品开发的进度,书面通知生产供应部门,由其进行小批量采购,数量≤1000件。

3、生产供应部门下达小批量采购订单时,在订单上注明“试用物料”,供应商提供物料时,必须在送货单上注明“试用物料”字样。

4、进仓的试用物料由仓库填写“物料批量试用确认单”(附表5)报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试验。

经技术检验部门或设计部门(新产品)确认该批物料是否可试用。

不可试用的,则反馈生产供应部门,要求供应商改进后重新送货;

可试用时,由生产供应组织批量试用。

5、试用部门进行试用,并将试用结果记录、反馈给技术检验部门或设计部门(新产品)确认。

6、确认部门把确认结果反馈生产供应部门,如批量试用确认不合格,由生产供应部门责成供应商改进后再批量试用或试制;

确认合格,组织首批进货试用,并按以上流程执行。

7、新增供应商必须通过品保部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送样和小批量试用。

8、所有技术更改必须书面发出更改通知,供应商有权拒绝口头通知的技术更改。

同一种物料的技术更改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如超出三次以上的更改,必须向工厂厂长提交技术更改的报告,说明多次更改的理由。

第十二条候选供应商转为合格供应商的申报

1、供应商在正常供货后,一个月内供货质量稳定,由生产供应部门填写“供

应商综合评定审批表”(附表6),技术检验部门在“供应商综合评定审批表”上填写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技术保证能力的评定意见,由生产供应部门向品保部提出转为合格供应商申请。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评定和审批

1、品保部根据该候选供应商在一个月内的供货质量情况、合同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2、品保部在“供应商综合评定审批表”填写综合评定意见,附上候选供应商的“候选供应商审批表”、“供应厂商资料信息调查表”、“供应商质保能力现场评审报告/函调报告”、“样品检验及确认报告”、“小批量试用确认报告”,报品保部部长审批。

3、在一个月内供货质量不稳定,品保部将对该候选供应商再次进行现场调查,验证问题整改效果。

如在三个月内产品质量不稳定,严重影响工厂生产运作,品保部将按制度暂停其供货。

4、经审批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品保部以“事业部供应商更改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到财务部及工厂相关部门。

5、供应商评审资料由品保部负责收集、归档。

第五章合同、协议的签定

第十四条经审批的候选供应商,在小批量试用合格后,从开出小批量试用报告后,生产供应部门在15天时间内,必须与供应厂商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

1、外协外购件类供应商签订:

①加工承揽合同;

②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③商标使用管理合同(涉及商标时);

④质量保证协议。

2、贸易供应商签订:

①采购合同;

②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五条以上协议签订后送品保部备案、产品公司保留原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

供应商违反协议、合同时,对其按合同、协议规定进行处罚。

协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过期须重签。

第六章供应商考核

第十六条品保部负责执行供应商的考核,供应商的考核分为质量事故专项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业务量分配执行考核。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考核

1、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进货检验不合格造成停产、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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