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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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不能到会时,由副书记、副院长主持。
第三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组成,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中途就某个相关议题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于单周星期一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全员考核、奖惩、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4.讨论其他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汇总,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
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提出。
第七条提交议题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和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
第十条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体讨论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行讨论。
第十一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负责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
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三条会议讨论内容不随意在会后透露,维护班子团结和学院全体教工团结。
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内容。
第十四条实行回避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