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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

3.1公司总经理或代行总经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2安全办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

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

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3.3商务部负责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和物料的供应;

3.4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

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清除污染,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4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4.1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

4.1.1《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1.2《油类记录簿》;

4.1.3《垃圾记录簿》;

4.1.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4.1.5《垃圾管理计划》

4.2《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管理

4.2.1船长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2.2船长应根据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报公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4.3《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4.3.1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

《油类记录簿》(甲板、机舱)应由大副/轮机长负责记录、保管。

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

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

4.3.2《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

如果需要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司申领。

4.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

4.4.1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

4.4.2列于该计划附录Ⅲ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

4.5.3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

5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

5.1管理与要求:

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

5.2机舱污水排放

5.2.1在南海海域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

由安全办负责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铅封申请,机务部和船舶予以配合。

原则上,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条件下,机舱油污水严禁向南海水域排放,应执行本须知5.5的有关要求,由陆地或者海上具备油污水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5.2.2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水等除外)。

5.3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

5.3.1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

5.3.2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不得放至舱底。

5.3.3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

5.3.4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

5.3.5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应及时驳空,以防溢入机舱舱底。

5.3.6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

5.3.7严禁将洗涤剂倒入机舱舱底。

5.4污油水舱(柜)管理

5.4.1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污油水舱(柜)的容量及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5.4.2驳运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时,应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5.4.3抵港前,三管轮应将本船的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存量报告轮机长,轮机长根据需要及时向污油水接收单位申请,处理船上的污油水。

5.5申请接收处理污油、污水程序

5.5.1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口的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由海事局认可的油污水接收单位到船接收。

5.5.2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海事局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

5.5.3污油、污水接收的注意事项:

5.5.3.1当机舱污水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向船舶所在港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接收;

5.5.3.2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好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牢另一舷的接头盲板;

5.5.3.3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处理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

5.5.3.4指派专人进行操作排放;

5.5.3.5加强与接收方密切联系,确认泵的起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排量等;

5.5.3.6加强输送管路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

5.5.3.7接收作业结束时,在确认输送管内无残油后方可将其拆除。

5.6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

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

禁止将油污垃圾倾倒入海。

抵港时申请海事局接收处理,油污垃圾处理情况应及时记入《垃圾记录簿》。

6加装燃、润油防污染管理

6.1总则

6.1.1船舶加装燃润油工作的总负责人是轮机长,任何加油的文件、单据油样等应交轮机长本人签署,并予以确认。

6.1.2船长应将加油港口的有关污染规定及加油要求,及时通知轮机长。

6.1.3做好加装燃润油全过程的管理,全过程是指:

油船到达至离开本船或本船靠上至离开加油码头。

在此期间各部门应将加装燃油、润滑油作为全船工作,通力合作,加强值班责任心,防止发生油污事故。

6.1.4原则上加油工作须在白天完成,若必须在夜晚加油时,必须增加值班人员和准备充足的照明设备。

6.1.5靠码头加油时,应牢固系泊船只,所有缆绳应良好,有足够的拉力。

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及调整系泊缆绳,在潮水涨落幅度大的港口更要加强上述工作。

6.1.6加油场所应悬挂“禁止吸烟”警告。

6.2受油前的准备

6.2.1轮机长在制定装油计划时,应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

安排好加油舱柜的加油数量及加装的先后顺序,并留给合适的空挡,先受油的油舱空挡一般为舱容的10%为宜,而最后受油舱的空挡应在20%左右。

6.2.2轮机长应会同船长商定装油舱序及加装量,调整好船舶吃水,保持船舶平衡,首尾吃水差为0-1米为宜。

6.2.3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并确认发生意外时,供、受双方各采取的应急措施。

为预防意外,应备好应急物品:

如空桶、吸油材料、化学消油剂、锯末、棉纱、破布等。

6.2.4校对好通讯工具,并与供油方约好加油联系信号。

6.2.5安排水手堵好甲板出水孔。

开启受油舱透气孔,堵好集油槽放残孔。

油舱透气管下无集油容器,应放置集油器具。

26..6检查供油管另一舷接头盲板密封要好;

有关的加油阀开关要良好;

确认供、受油管接头已装好,接头下方应放置集油桶。

6.2.7供、受油双方确认加油的品种、数量、速度和供油泵启动、停止联系信号以及喊停责任权、责任方。

6.2.8开启受油舱进油阀,同时检查其它油阀应在关闭位置。

6.2.9按照供油方制定的“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6.2.10受油时通知驾驶员在本船悬挂“B”信号旗,夜晚亮“红”灯。

6.3.受油实施

6.3.1供、受油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

6.3.2初始供油速度不应过快,防止油流入测量管而引起冒油。

6.3.3确认供油是否已进入指定的装油舱。

6.3.4勤测量油位,加油速度不应过急,与供油方及时联系调整。

6.3.5保持船舶不发生横倾,当已装入3/4舱容时,应正确调整受油舱的进油阀,以防舱满溢出。

当最后受油舱装入2/3舱容时,应要求供油方降低供油速度,需停泵时要及早通知供油方。

6.3.6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按船用溢油应变部署表中的职责分工,迅速控制溢油扩散,回收清除溢油。

6.4.加油结束工作

6.4.1确认供油管已扫净残油,关闭加油总管截止阀,打开验油阀无残油滴漏时,方能拆除加油管。

6.4.2关闭、封好所有阀门、盲板。

6.4.3滴落甲板上的污油,应及时消除干净。

6.4.4集油槽落入残油时,在清除干净后方能将下部放残孔打开。

6.4.5加装燃、润油完毕,应将加装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记入《油类记录簿》。

6.5.转驳

6.5.1转驳前应核对舱阀,计算好转驳数量。

6.5.2转驳前应将透气下方集油槽的放残和甲板出水孔堵好。

6.5.3专人值班,勤核对转驳油舱的油位,监守岗位,防止发生溢油。

6.5.4转舱驳油结束,要使有关阀门复位、关好、做好记录。

7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阐明船舶垃圾的处理方法及要求,旨在防止污染水域;

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2. 职责

2.1 船长对垃圾处理负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联系港口垃圾接受设备及安排垃圾搬移工作,并保管《垃圾记录簿》。

2.2 水手负责甲板、生活区、餐厅、厨房的垃圾收集及处理。

2.3 轮机员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 处理规定

3.1 垃圾的收集及存放:

3.1.1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

3.1.2垃圾应分类收集,含有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以及塑料垃圾,应单独存放;

3.1.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露或自燃。

3.2 港内垃圾处理:

3.2.1不得将垃圾丢入水域;

3.2.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

3.2.3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3.2.4需使用港口接受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

3.2.5垃圾从船转移到接受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

3.2.6使用港口接受设备处理垃圾后,应向接受单位索取接受证明并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

3.2.7按规定填写《垃圾记录簿》。

3.3 非特殊区域的垃圾处理:

3.3.1不得将塑料制品处理入海;

3.3.2包装材料等漂浮的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外处理入海;

3.3.3食品及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塑料垃圾袋应收回;

3.3.4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3.4 特殊区域的垃圾处理:

3.4.1禁止将一切塑料制品、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包装等垃圾弃置入海;

3.4.2食品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处理入海时应将塑料垃圾袋收回;

3.4.3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3.5海上作业区垃圾处理:

3.5.1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的作业区:

禁止在该作业区500米以内将任何船舶垃圾处理入海;

3.5.2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作业区:

在该作业区500米以内,允许将已经粉碎处理且直径不大于25mm的食品垃圾处理入海,其他垃圾禁止处理入海;

3.5.3如果该作业区或作业区海域所属政府/当局已制定有关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则应遵守这些规定;

3.5.4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8污染事故

对污染事故,应执行《船舶泄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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