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08159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讲述.docx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讲述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职责

第六条[省水利厅监督职责]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十条[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

第一十一条[招标事项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由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一十二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水利厅作出认定。

第一十三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水利厅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一十四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五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一十六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一十七条[自行招标]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八条[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一十九条[招标代理选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

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并报有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