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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参考答案:

1.答案:

(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4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

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

2.参考答案: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分)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分)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1分)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3分)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3分)

案例分析题

 

1、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

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

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

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矿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

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

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城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矿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其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题要点:

(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2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

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并不得解雇周丽。

3、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

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

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

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王某诉称:

“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

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无法律根据?

(3)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应如何处理?

(1)该劳动合同无效。

因为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本案中王某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诈手段通过厂方的体检,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所以王某与厂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法;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经济性裁减人员。

因王某与印刷厂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对印刷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

律根据,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4)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5)由于王某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停止履行该劳动合同,王某无条件离开该厂。

4、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

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

(1)企业的招工行为中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该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职工,违反劳动法规定。

(2)企业的劳动合同中有下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

①以身份证作抵押物,违反劳动法规定;

②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该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1年,超过6个月,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④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劳动合同规定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但工资不变是违法的。

⑤工资应当以贷币形式按月发放,而不能三个月发一次。

5、林某为河北某县农民,在北京打工。

1994年12月,经介绍,林某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

饭店老板李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菜。

李某按每月150元支付给林某工资,并将擅自占用的附近一幢楼的地下室入口通道让给林某住,并告诉林某:

“房钱不跟你要了,工资也不长了,就150。

”林某不明真相,便同意了。

1995年2月份,春节前夕,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进行清查,发现林某住在地下室通道处,便告诉她此处不能住,让她马上带东西走。

林某只好带上东西到李某的饭店。

李某仍欺骗林某,说这只是暂时的,让林某到同乡那里去住几天,过些天就没事了。

在与同乡同住期间,林某的同乡得知她一个月的工钱才150元,往处又不是李某的,遂同林某一起找到李某,要求给林某增加工资。

李某不同意,说:

“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

林某的同乡告诉林某,北京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是每月210元,李某不给,我们可以告他。

林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李某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1)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2)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请回答具体的处理方法)

(1)我国劳动法第49条对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作了明确规定: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①加班加点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本案中,李某的个体饭店是“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调整的对象。

李某支付给林某的月工资为150元,虽然李某提供住宿,以房钱来折抵工资,但事实上李某并没有提供合法的住宿条件,因而林某的月工资只能以150元为准。

这远远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3)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北京市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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